第一条 为严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我队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人民群众有意见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违反廉政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恶劣,违规收费、吃拿卡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我队及行政监察机关、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