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队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我队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反映我队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二)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我队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后,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我队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我队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我队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我队绩效考评体系。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队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