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队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密级,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我队将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我队政府信息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我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因保密需要而未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存在质疑的,可提请我队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