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中心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与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遵循发现及时、责任落实、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各科室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立即上报中心综合科,并上报分管领导审核。
第五条 确认发现涉及本中心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由中心综合科协调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澄清。
第六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以本中心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未及时澄清、协助澄清职责范围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