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的规定,经对我馆馆藏档案进行鉴定,决定向社会开放部分档案。此次开放的是馆藏1982年形成的文书类档案和经济、科技类档案共59个全宗782卷。这部分档案反映了我市该时期的政治、经济、科技等工作活动情况,具有重要的史料参考价值。从即日起向社会开放。
凡是我国国内的公民或组织持有介绍信、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均可到长治市档案馆查阅利用开放档案,我馆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查阅利用开放档案。
特此公告
长治市档案馆
2013年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