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45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51号)有关要求,我局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本部门起草和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和审查,未发现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现对清理结果进行公示:
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3项:
1.关于扩大内需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限价商品房建设暂行办法 (长政发〔2009〕11号)
2.长治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长政发〔2011〕89号)
3.长治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长政发〔2011〕90号)
4.长治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长政发〔2011〕91号)
5.长治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办法 (长政办发〔2012〕103号)
6.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2013〕44号)
7.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2017〕35号)
8.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17〕36号)
9.长治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配建实施细则 (长政办发〔2014〕67)号
10 .长治市架空线路和杆架管理办法 (长政办发〔2018〕59号)
11 .长治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长政办发〔2018〕60号)
12 .长治市污泥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长政办发〔2019〕29号)
13 .公布长治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