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的
公 告
案件名称: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宋某某
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处罚及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文综罚字〔2026〕013号
处罚内容: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5月28日
处罚机关:长治市文化和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