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旅行社(导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公告


案件名称: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马某某

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27项裁量阶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文综罚字〔2025〕014号

处罚内容: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并予以公告。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05月23日

处罚机关:长治市文化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