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检查频次上限

序号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检查频次上限

1

对用人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对丙类用人单位有针对性提高抽查比例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现场监督;对乙类用人单位,按常规比例频次开展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现场监督;对甲类用人单位,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