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检查频次上限
序号 |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
检查频次上限 |
1 |
对用人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
对丙类用人单位有针对性提高抽查比例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现场监督;对乙类用人单位,按常规比例频次开展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现场监督;对甲类用人单位,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 |
涉企行政检查检查频次上限
序号 |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
检查频次上限 |
1 |
对用人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
对丙类用人单位有针对性提高抽查比例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现场监督;对乙类用人单位,按常规比例频次开展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现场监督;对甲类用人单位,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 |
版权所有:长治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长治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晋ICP备05005523号网站标识码:1404000004
晋公网安备 14040202000002号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