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事项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责任主体
1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发卡企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长治市商务局
2 对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经营者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使用、回收报告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一)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情况;(二)商务领域经营者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标语或链接标识的情况;(三)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对其入驻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督促管理的情况;(四)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平台规则制定情况;(五)展馆经营者告知义务履行的情况;(六)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督检查:(一)进入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等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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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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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企业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委托下放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事项的通知》(晋商审函〔2023〕314   号))委托特许人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在省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工作,受委托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二)委托特许人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跨省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复审和备案公告工作由省商务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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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汽车销售市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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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二手车流通市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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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联合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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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成品油市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〇二五年第4号)《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全国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政策,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依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实施监督管理,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执法职能已经整合划入有关综合执法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执法职能没有划转的,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2.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措施。
3.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
4.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明确成品油经营台账建立、数据报送、购销渠道、经营公示等核心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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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年第620号令,2012年8月1日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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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9年第2号)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方式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需要从其他部门获取信息用于核实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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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事项的备案 行政备案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委托下放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事项的通知》(晋商审函〔2023〕314   号))委托特许人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在省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工作,受委托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二)委托特许人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跨省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复审和备案公告工作由省商务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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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对XXX的行政处罚(强制......)”
2.事项类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等;
3.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均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如“长治市文化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