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务执法决定信息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相关业务科室和商务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
第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由商务执法队确定专人在市商务局网站及时公开。
第四条 执法决定需要行政复议的,要及时报送市场秩序科备案。
第五条 需要行政复议的执法决定在行政复议后7天内在商务局网站公布。
第六条 执法决定信息需要撤销的,要报送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长治市商务局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