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务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有效维护执法人员正当执法权益,保障执法人员正确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以下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专为执法人员配备的进行执法工作时所使用的便携式录音录像取证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记录仪、手持终端机等。

  第三条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备与履职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严禁配置与本单位执法业务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四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五条为每个执法科室按照A类配备标准配置能够同时记录图像和音频的记录设备,原则上不少于3人一台。

  第六条设置调查询问室,询问室内配备至少1台能够同时记录图像和音频的记录设备。

  第七条配备执法记录仪或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1、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适度大广角镜头,能够清晰、准确、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2、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无限循环录影功能,能够长时间、不间断进行录音录像。

  3、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4、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文件加密功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易删改,真实完整。

  5、如有特殊执法需要,应当具备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治市商务局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