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检查事项:对拍卖企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依据:《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标准:重点对拍卖企业经营资格或资格的变化以及依法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拍卖企业证照取得及变化情况;拍卖企业出资人及出资比例情况;拍卖企业办公住所及档案管理情况;拍卖企业依法纳税情况;拍卖企业每月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信息的情况;《拍卖企业拍卖活动报送表》和备案资料报送情况;拍卖企业拍卖经营活动情况;拍卖师是否存在登记注册单位和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情况等。
二、行政检查事项: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行政检查标准:1.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情况;
2.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是否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3.资质企业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4.回收拆解企业是否存在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
三、行政检查事项:对已备案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行政检查标准:1.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表、购卡章程、协议及资金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2.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买登记情况、购卡方式、购卡限额、退卡等操作程序执行情况;
3.检查发卡企业预售资金用途、预收资金金额比例、资金存管制度、资金存管协议与账户情况;
4.检查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务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
四、行政检查事项:对新车销售市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第二十九条
行政检查标准:1.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行政检查事项: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根据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七条、第三十二条
行政检查标准:1.进入二手车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六、行政检查事项: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
行政检查依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标准:1、初始报告应当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
2、变更报告应当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的变更情况。
3、年度报告应当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和资产负债等信息,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还应当报送获得相关行业许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