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水利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促进水行政执法机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长治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水利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对水利领域监督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备与履职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严禁配置与水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四条 为满足水行政监督执法工作需要,按照以下比例配备执法记录仪和照相机:
(一)执法记录仪按照现有执法小组,每组一部;
(二)照相机按照现有执法科室数量,每科室一台。
第五条 配备的执法记录仪和照相机,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长时间、不间断进行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易删改,真实完整。
(五)如有特殊执法需要,应当具备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六条 配备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其他音像设备,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