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不断充实我局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知识,提高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依法审核的水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培训学习对象是指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人员。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带头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二)全面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行政执法、法制审核业务水平,严格执法;
(三)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辅导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每月安排1---2天学习,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20天;
(四)新晋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五)新法律法规颁布后,法律审核人员应当及时组织学习和宣传。
第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应与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
第五条 鼓励支持法制审核人员参加自学、在职培训等形式的法律知识在职学习,鼓励支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