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事项:行政处罚
(一)处罚范围
1.对审计对象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2.对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1.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2900-B-00100-140400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2900-B-00200-140400
(三)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四)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五)执法主体和具体承办机构
执法主体:长治市审计局
承办机构:执行审计任务的相关科室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等。
(七) 行政执法流程图
见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八)救济渠道
1.如果对长治市审计局所做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2.如果对长治市审计局所做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长治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九)服务监督电话
服务电话:0355-6018600
监督电话:0355-6018521
二、执法事项:行政强制
(一)强制范围
1.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2.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1.封存有关账册、资料、资产,申请法院冻结存款
2900-C-00100-140400
2.暂停拨付与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2900-C-00200-140400
(三)执法类别
行政强制
(四)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五)执法主体和具体承办机构
执法主体:长治市审计局
承办机构:执行审计任务的相关科室
(六)强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七)行政执法流程图
见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强制类
(八)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审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服务监督电话
服务电话:0355-6018600
监督电话:0355-6018521
三、执法事项:行政检查
(一)适用范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以上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1.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
2900-J-00101-140400
2.财务收支审计
2900-J-00102-140400
3.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审计
2900-J-00103-140400
4.政府投资审计
2900-J-00104-140400
5.社保资金审计
2900-J-00105-140400
6.外资审计
2900-J-00106-140400
7.经济责任审计
2900-J-00107-14040
8.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2900-J-00108-140400
9.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2900-J-00109-140400
10.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
2900-J-00110-140400
11.其他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
2900-J-00111-140400
12.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
2900-J-00200-140400
13.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
2900-J-00300-140400
14.审计处理
2900-J-00400-140400
15.查询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
2900-J-00500-140400
(三)执法类别
行政检查
(四)检查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
(五)执法主体和具体承办机构
执法主体:长治市审计局
承办机构:执行审计任务的相关科室
(六)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三十三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三十条等;
3.《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三)、(六)、(十九)等;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5.《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
6.《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七)行政执法流程图
见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检查类
(八)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检查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2.检查对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4)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九)服务监督电话
服务电话:0355-6018600
监督电话:0355-6018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