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委、市政府《长治市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和全市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统一部署,为保证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为依据,以市委、市政府《长治市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服务保障村级组织换届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努力为村级组织换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二、方法步骤
从2011年10月10日开始,至12月下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积极开展法制宣传,营造良好法治氛围(2011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
在换届选举准备阶段,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各司法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履行法制宣传职能,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在村级组织换届工作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大张旗鼓地开展村级组织换届专项法制宣传活动,大力普及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法律法规知识,努力为村级组织换届营造风清气正、依法选举的良好法治氛围。一是要明确宣传内容。重点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长治市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二是要突出宣传重点。着力加强对村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纪警示教育,增强依法按章办事、依法参选的意识,提高按照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规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尊重和保障党员、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积极扩大有序政治参与。三是要创新宣传方式。通过设置宣传站、发放宣传单、举办法制讲座,进行重点答疑等形式进行宣传,及时解答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为选民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主动协助有关部门解决换届选举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依法信访事件,深化法制宣传,提高法制宣传的有效性。
第二阶段: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2011年11月11日至12月20日)
在换届选举实施阶段,法律服务机构和司法所等职能部门要在深入进行法制宣传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协助修订、完善选举规则、村规民约;受邀见证、监督选举过程;为有关部门和选民提供法律咨询;参与纠纷调解,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等,把法律服务贯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全过程,确保选举工作依法平稳有序开展,夯实基层社会管理基础。
选举期间,法律顾问要为有关部门和行政村群众全程义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各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要畅通法律咨询热线,在选举现场开设法律咨询窗口,对群众提出的换届选举以及土地流转、山林承包、征地拆迁、婚姻继承、宅基地管理等农村热点法律问题,及时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帮助他们释疑解惑。
各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要为需要法律援助的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联系相关单位,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切实满足群众在换届选举期间的法律需求。对出现侵害选民权益、违规选举等行为的,及时提供法律帮助,保障选民合法权益。
开展矛盾纠纷调解疏导服务。各司法所要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时沟通,进村走访调查或参与调解接访,主动“开方送药”;参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影响换届选举正常进行的重大矛盾纠纷、突发事件,做好疏导、说服、处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为换届选举的正常秩序和稳定环境提供法律支持。
第三阶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12月21日25日)
在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农村法律顾问和各司法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主法治村”创建,帮助村领导班子建立健全议事范围、规则程序、会议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提高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协助处理好有关法律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对选举后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派系宗族对立、群体性上访闹访等特殊情况,及时提供针对性法律服务,避免引发或激化矛盾,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高村委的依法行政能力,确保农村和谐稳定。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农村一项基础性工作,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市、区)司法局局长要靠前指挥,建立健全换届选举工作责任制,集中时间和精力搞好换届选举工作。
2、成立机构。各县(市、区)要结合此次“两委”换届,成立法律服务组,主动开展换届选举法律和政策宣传;为有关部门和选民提供法律咨询;参与纠纷调解,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等,确保选举工作依法平稳有序开展。
3、及时进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工作。在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后,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及时进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换届工作,切实加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促进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具体按照长治市司法局《关于全市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司发[2011]100号)组织实施。
4、各级司法行政系统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主动服务群众、服务基层,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提供法律服务,为基层依法治理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有序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对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上报。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