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直律师事务所:

  为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和其他法律援助案件规范运行,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通知》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研究、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切实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现就加强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的重要性。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司法机关最值得信赖的“同盟军”,也是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力量。推进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广大律师忠诚履行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神圣职责和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体现。多年来,我市广大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履责,无私奉献,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提升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承担起律师应尽的社会责任,履行《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赋予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努力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代理,不得转办,也不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但受援人利用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受援人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经提请法律援助事项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法律援助中心做出相应处理。

  三、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将针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建立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律师库、五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法律援助律师库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律援助律师库,法律援助中心在律师库中按顺序指派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如有合理事由指派律师不能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由本所主任另行调整其他律师承办,并将办理律师情况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中心。

  四、案件承办过程中,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不得将援助案件转为自行委托案件。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要根据相关办案规程,按照法律援助中心《告知书》和格式文书要求逐项办理,严格遵守《山西省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案件办结后,律师要按相关《告知书》的要求整理案卷,并在一个月内交回案卷,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及时归档的,该法律援助案件视为不合格等级,不予发放办案补贴。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及案卷交回情况,将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 刑事案件

  ——《山西省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第一条 阅卷

  律师应在接受指派或安排承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办案机关提交律师执业证、法律援助公函等通知辩护手续。

  1.侦查阶段,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及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必要时,律师应当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

  2.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律师应当及时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着重审查并复制以下材料:

  (1)证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所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是否充分;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历次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提讯证;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审查其认罪是否符合事实与法律;经审查构成犯罪的,着重审查是否构成轻罪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及其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犯罪的,审查其辩解是否合理,有无证据予以支持;审查指控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矛盾,是否排除合理怀疑,将指控证据和辩解证据均收集到位;

  (5)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是否适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6)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及其陈述是否客观。

  3.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审查分析案件材料,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身份事项、有无前科、身体状况、家庭情况、有无特长、如何归案等);

  (2)被控罪名及刑罚;

  (3)有哪些指控证据,标出证据中证明力强的部分;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及辩解有何证据支持或证据线索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

  (5)控方证据体系中有无矛盾和疑点;

  (6)有无法定和酌定情节。

  承办律师对查阅、摘抄、复制所获得的案卷材料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条 会见

  1.承办律师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或者阅卷之后,应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办案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2.承办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详细了解案情,并制作会见笔录,笔录内容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3)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4)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陈述无罪的辩解、可以证明无罪、罪轻的证据、线索,自首、立功等从轻或者减轻量刑的情节;

  (5)如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6)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不法侵犯,有无申诉、控告,是否需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3.会见笔录应当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阅读能力的,承办律师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

  4.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外国籍人、聋哑人等有语言交流障碍的对象,应聘请翻译人员。

  5.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承办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以下证据:

  (1)对犯罪嫌疑人本人笔录可交由其阅读核对;

  (2)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可直接出示,供其辨认核对;

  (3)对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类证据,可就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证言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内容是否属实等情况向犯罪嫌疑人核实。

  6.承办律师应根据案情及有关规定决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次数。

  第三条 调查取证

  1.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承办律师应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2.承办律师发现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线索时,一般应当先行申请调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予调取的,可以依法自行调查取证。

  3.承办律师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相关材料,应当及时提交办案机关。

  4.需要在开庭时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承办律师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5日前将复印件及证据目录提交法院,证据目录应当列明证据名称、种类、待证事实、证据来源、页数等。

  第四条 辩护

  在侦查终结前或者审查起诉期间,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掌

  握的案情向承办机关递交书面辩护意见,就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进行辩护;审查批捕期间,承办律师可以书面方式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应当或者可以不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在开庭前,承办律师可以申请召开庭前会议,重点就案件的管辖、回避、证据、证人、鉴定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发表意见。

  承办律师开庭前应当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制作出庭提纲,出庭提纲内容包括:

  (1)发问提纲;

  (2)质证意见;

  (3)举证提纲;

  (4)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

  经法庭许可,承办律师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并就公诉人新的辩论意见进行答辩。

  承办律师应将书面辩护或代理意见于休庭后3日内提交法庭;对于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对于其他不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提交刑事辩护或者代理书面意见。开庭案件承办律师应做好庭审笔录。

  第五条 担任诉讼代理人

  刑事被害人代理、强制医疗代理、自诉代理,其收案、告知手续、阅卷、调查、代理等工作,参照上述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承办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向案件承办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代理意见。代理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本案相关事实的认定是否有误;

  (2)对本案定性的意见和建议;

  (3)被害方的基本意见和要求;

  (4)对本案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5)其他需要反映的事项。

  第六条 后续工作

  承办律师应及时联系办案人员,依法签收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裁判文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一审判决后,承办律师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会见受援人,通报案件结果,解答其提出的问题,告知其有提出上诉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向其了解是否提出上诉或者申请抗诉,并制作笔录。

  对于决定提出上诉或者申请抗诉的受援人,应当为其代写上诉状或者申请抗诉书,交由受援人签字、捺印后,承办律师可以将上诉状代为递交或者寄交原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将申请抗诉书送达原审人民检察院。

  整理、装订案卷材料,并按结案归档要求及时提交法律援助机构结案审查。

  第二章 民事案件

  ——《山西省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承办律师应在接受指派或安排承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约见受援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约见受援人应详细了解案情,解答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风险,并制作符合格式要求的谈话笔录。

  第七条 调查取证

  1.承办律师应根据承办案件需要在开庭前到法院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法律援助人员可以向证人和对方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并制作调查笔录;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承办律师可以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代理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并提交书面申请。

  3.承办律师应当对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编制证据目录,说明证据来源、要证明的对象与目的,并视案情补充证据。

  4.受援人能够提供证据而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承办律师告知其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后仍不提供的,承办律师应制作书面告知笔录,并可就已有的证据、事实完成案件的代理或视情形终止法律援助。

  第八条 起诉或应诉

  1.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代写起诉状,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代理应诉,应查阅案卷材料,代写答辩状,如果受援人有反诉请求和理由,应代写反诉状,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

  2.根据受援人的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代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申请。

  3.案件如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4.根据受援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阅卷情况,准备法庭调查提纲,包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发问提纲;代理意见提纲。

  第九条 开庭

  1.援助律师按规定要求和时间亲自出庭,全程参与庭审过程,做好庭审记录,并根据案件需要,向受援人、证人、鉴定人、对方当事人就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发问。

  2.出示证据,应当简要说明该证据事实的种类、证据来源、提交人及可以证明的事实等,并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

  3.围绕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的重点,参与法庭辩论,从事实、证据、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陈述理由。

  4.法律援助人员应在代理权限内参与调解、和解。

  5.按规定制作庭审笔录。

  第十条 庭后工作

  1.承办律师应在休庭后认真核对法庭笔录并签字,及时提交代理词,办理证据交接手续。需要补充证据及提交书面意见的,应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

  2.承办律师应及时签收相关裁判文书,由受援人特别授权代为签收的裁判文书应及时告知受援人。

  3.一审判决后,承办律师应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结果,并告知其上诉期内上诉的权利。受援人要上诉的,法律援助人员应为其代写上诉状。

  第三章 行政案件

  ——《山西省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承办律师事务所应自收到指派通知后与受援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承办人员、办理委托手续。承办律师审查当事人所涉案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和起诉、复议条件。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

  1.承办律师应依案件需要,在开庭前到法院或复议机关阅卷,或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2.审查受援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核对原件,接收原件的,应列明《案件证据移交清单》,由受援人签字确认。

  3.对无法自行收集或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应经受援人同意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书面申请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起诉或复议

  1.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行政诉讼或复议的适格被告及被申请人。

  2.提起诉讼或复议,为受援人代写行政起诉状、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法院或复议机关。诉状、复议申请应提出明确的诉讼、复议请求,并阐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对证据进行归类整理,编制证据目录,提交法院或复议机关。

  4.其他要求参照第九条、十条。

  第四章 劳动仲裁案件

  ——《山西省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承办律师事务所应自收到指派通知后,与受援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承办人员、办理委托手续;接待涉及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援人时,应慎重对待,正确引导,避免激化矛盾;提供劳动争议案件咨询,发表意见应客观,对可能出现的仲裁或诉讼风险应提示,不得作出不实承诺。

  第十三条 和解与调解

  1.承办律师经受援人同意,可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也可应受援人的委托,在申请仲裁前向用人单位发出律师函,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承办律师可在开庭前征求受援人是否接受调解的意见,如同意调解应确定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

  3.承办律师代理受援人参与调解的,对最终达成的调解方案,在代为签署前仍应要求受援人书面确认。

  4.承办律师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告知受援人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庭前准备

  1.根据案情及调查情况,代为起草仲裁申请书或答辩状,并由受援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和答辩。

  2.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承办律师应当告知受援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下列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根据受援人的要求申请先予执行:

  (1)追索劳动报酬;

  (2)追索工伤医疗费;

  (3)追索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4.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承办律师应当提前向劳动仲裁机构说明并申请延期;如需申请证人到庭作证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在开庭前告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5.开庭审理前,应与受援人充分交换意见,分析案情,核对证据,说明举证责任,明确请求事项。

  第十五条 开庭及庭后工作

  1.承办律师应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如涉及对受援人有利的事实而庭审没有查明的,可在庭审中通过向对方发问或补充陈述的方式向仲裁庭进行阐明。

  2.其他要求参照第九条、十条。

  第五章 案卷归档

  ——《山西省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案件归档要一案一卷,承办律师按照规定的顺序归档装订整齐。

  第十七条 承办卷卷内材料及顺序按照不同类型和阶段分类进行装订。

  1.刑事(侦查):承办卷封皮、指派通知书原件、委托协议、委托书、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会见笔录、辩护意见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或起诉意见书、结案报告、办案日志、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兑现表。

  2.刑事(审查起诉):承办卷封皮、指派通知书原件、委托协议、委托书、阅卷笔录、会见笔录、辩护意见书、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起诉书、结案报告、办案日志、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兑现表。

  3.刑事(审判):承办卷封皮、指派通知书原件、委托协议、委托书、起诉书、阅卷笔录、会见笔录、庭审笔录、辩护意见书、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判决书、结案报告、办案日志、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兑现表。

  4.刑事(申请类型):承办卷封皮、指派通知书原件、委托协议、委托书、起诉书、阅卷笔录、会见笔录、庭审笔录、辩护意见书、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判决书、结案报告、办案日志、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兑现表。

  5.民事(行政):承办卷封皮、指派通知书原件、委托协议、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谈话笔录、诉讼请求确认书、庭审笔录、代理意见、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判决书(裁定书)、结案报告、办案日志、案件质量监督卡、承办人执业证复印件、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兑现表。

  6.非诉讼:承办卷封皮、指派通知书原件、委托协议、委托书、谈话笔录、代理意见、案件相关证据材料、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结案报告、办案日志、案件质量监督卡、承办人执业证复印件、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兑现表。

  7.代书:承办卷封皮、申请表、身份证、谈话笔录或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代写的法律文书、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兑现表。

  第六章 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长治市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

  1.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2.向在押人员讲解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知识,告知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3.提供法律咨询;

  4.引导和帮助在押人员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

  5.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

  6.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7.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其法定代理人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代表通知不到或无法到场的,经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意,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指定律师到场函》,由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到场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8.收集法律援助律师会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向看守所提出;

  9.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长治市法律援助中心驻人民法院工作站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

  1.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诉讼指导。告知咨询人诉讼类型、诉讼阶段、当事人权利义务。诉前指导包括告知咨询人诉讼案由、举证责任、诉讼流程、诉讼期限、诉讼风险等;诉中指导包括指导咨询人证据收集、证据交换等;庭前指导包括告知咨询人庭审流程、庭审关键环节和注意事项等;判决后释法明理,指导咨询人是否提出上诉、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再审申诉等;

  2.协助申请法律援助;

  3.宣传 法律援助制度和值班律师制度;

  4.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

  5.对于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6.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发放标准

  第二十条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标准的通知 》(晋财政法〔2013〕64号)文件精神,经召开座谈会并实地调研后,结合我市法律援助案件办案实际,经领导组会议讨论,形成以下决议:

  1.原有案件补贴执行标准不变,潞州区案件每案补助800元,其他县(区)案件每案补助1100元,武乡县、沁县、沁源县案件每案补助1400元;

  2.对于开庭时间长、案情复杂的援助案件,适当提高承办律师办案补贴,即开庭时间每增加一天可增加补助200元,但每案补助总额不可超过1400元;

  3.有以上情况的律师须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出庭通知书、庭审笔录、会见函、会见笔录、情况说明(所在律所盖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4.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前往县(区)办理的援助案件,由县(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市法律援助中心案件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第二十一条 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法律援助相关规定,制定本所相应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援助案件从收案到结案的办理流程和质量标准。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本所法律援助案件接收、归档等工作,使法律援助工作从领导、管理到具体操作都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联系人要随时掌握受指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于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各报一次本所上一年度及前半年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已结未交案卷应当交回;非正常结案的应当写出说明,并将案件材料交回。

  第二十三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市法律援助中心。

  附件:1.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告知书

  2.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告知书

  3.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告知书

  4.律师办理刑事侦查阶段法律援助案件告知书

  5.律师办理刑事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案件告知书

  6.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风险提示书

  



附件1

  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告知书

________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

  请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承办案件的材料:

  (一)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函;

  (二)委托代理协议;

  (三)授权委托书;

  (四)起诉状、上诉状或申诉状、行政复议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劳动仲裁申请书;

  (五)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确认书;

  (六)受援人应提供的证据材料;

  (七)调查收集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与有关当事人、证人的谈话笔录、庭前谈话笔录;

  (八)代理词;

  (九)庭审笔录;

  (十)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解协议或有关机关的处理决定;

  (十一)结案报告,包括案情、承办过程、承办结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办理案件工作日志,办案总结;

  (十二)案件质量监督卡;

  (十三)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十四)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本中心将在收到上述结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对材料齐全,办案尽职尽责,无违纪行为的,在30日内向你支付办案补贴;对材料不全的,在补齐材料之日起30日内支付办案补贴。

  特此告知



附件2

  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告知书

承办律师:

  请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承办案件的材料:

  (一)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函;

  (二)委托辩护协议;

  (三)授权委托书;

  (四)起诉书或一审判决书、被告人上诉状或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刑事自诉状;

  (五)法院传票、开庭通知书;

  (六)会见被告人的会见笔录和相关证据材料;

  (七)阅卷笔录和卷宗材料复印件;

  (八)辩护词和代理词;

  (九)庭审笔录;

  (十)判决书、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

  (十一)结案报告,包括案情、承办过程、承办结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二)案件质量监督卡;

  (十三)律师执业证;

  (十四)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本中心将在收到上述结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对材料齐全,办案尽职尽责,无违纪行为的,在30日内向你支付办案补贴;对材料不全的,在补齐材料之日起30日内支付办案补贴。

  特此告知

 


附件3

  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告知书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

  请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承办案件的材料:

  (一)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函;

  (二)委托代理协议;

  (三)法律服务机构批办单;

  (四)授权委托书;

  (五)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六)调查收集相关材料,与有关当事人、证人的谈话笔录;

  (七)代理意见;

  (八)调解笔录;

  (九)调解协议;

  (十)结案报告,包括案情,承办过程、承办结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案件质量监督卡;

  (十二)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十三)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本中心将在收到上述结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对材料齐全,办案尽职尽责,无违纪行为的,在30日内向你支付办案补贴;对材料不全的,在补齐材料之日起30日内支付办案补贴。

  特此告知

附件4

  律师办理刑事侦查阶段法律援助案件告知书

承办律师:

  请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承办案件的材料:

  (一)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函

  (二)授权委托书(申请类案件)

  (三)会见笔录

  1、按规定时间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2、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为其担任辩护人并告知辩护人职责及权利义务;

  3、询问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

  4、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5、询问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6、询问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及是否有相关证据证人;

  7、询问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8、询问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9、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代理申诉、控诉或变更强制措施并详细记录;

  10、犯罪嫌疑人按规定在会见笔录签名、按指印。

  (四)法律咨询笔录

  1、全面详细记录犯罪嫌疑人咨询和承办律师解答的各项内容;

  2、犯罪嫌疑人在法律咨询笔录签名、按指印的。

  (五)辩护意见

  1、承办律师应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陈述,结合刑法理论,援引相关法律条文,提出(1)是否构成犯罪,涉嫌罪名定性是否准确;(2)是否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情形等方面的辩护意见;(3)以及今后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4)有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将相关文书复印件附卷。

  2、字迹清楚,书写整洁,语句通顺,内容详实。

  (六)结案报告,包括案情、承办过程、承办结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案件质量监督卡

  (八)律师执业证

  (九)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本中心将在收到上述结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对材料齐全,办案尽职尽责,无违纪行为的,在30日内向你支付办案补贴;对材料不全的,在补齐材料之日起30日内支付办案补贴。

  特此告知

  

附件5

  律师办理刑事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案件告知书

承办律师:

  请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承办案件的材料:

  (一)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函

  (二)授权委托书(申请类案件)

  (三)会见笔录

  1、按规定时间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2、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为其担任辩护人并告知辩护人职责及权利义务;

  3、询问犯罪嫌疑人起诉意见书中涉及的,特别是案件事实、定性及证据等重点问题并详细记录;

  4、犯罪嫌疑人按规定在会见笔录签名、按指印。

  (四)阅卷笔录和卷宗材料复印件

  (五)辩护意见

  1、辩护词内容全面准确。

  辩护词应根据犯罪构成的理论,结合指控犯罪要件,全面论述犯罪事实是否确实成立,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援引的法律规定是否准确,在此基础上提出有罪或无罪,此罪与彼罪,是否有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情节的辩护意见。

  (1)对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的意见或建议。依据事实

  和法律认真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排列是否恰当;起诉书认定的所犯罪名是否恰当;是否具有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是否具有自首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

  (2)关于诉讼程序的意见和建议。是否需要对超期羁押的解除强制措施;是否需要对不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的非法证据材料予以排除,对证据链条出现的矛盾之处予以指明;是否存在侦查机关未提交的可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是否需要补充侦查调查新证据。

  2、辩护词字迹清楚,书写整洁,语句通顺。

  (六)结案报告,包括案情、承办过程、承办结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案件质量监督卡;

  (八)律师执业证;

  (九)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本中心将在收到上述结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对材料齐全,办案尽职尽责,无违纪行为的,在30日内向你支付办案补贴;对材料不全的,在补齐材料之日起30日内支付办案补贴。

  特此告知

  附件6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风险提示书

  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

  首先非常感谢你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服务人员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为避免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特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风险提示如下:

  一、违纪风险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条 法律服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派或者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四)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法律服务人员违法执业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量监督风险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根据相关办案规程,按照法律援助中心《告知书》和格式文书要求逐项办理。案件办结后,援助律师要按相关《告知书》的要求整理案卷,让受援人填写案件质量监督卡,法律援助中心要对当事人进行电话回访和上门回访,受援人满意后,方可兑现办案补贴。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