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为加强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我们编辑整理了1月23日至2月18日疫情防控期间,全国范围内发生的5起造谣传谣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以案为鉴、以案为戒,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一

  2月14日,云南宾川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散布谣言案。经查:吴某(男,48岁,宾川县宾居镇人)长期在外务工,2月10日,其在外地得知“大理州第12例新冠肺炎病例”确诊的消息后,于2月11日晚为安抚其宾川的家属,便在家庭微信群杜撰发布此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例系被误诊的不实信息, 随后该信息被微信群里的侄女高某(女,29岁,宾川县宾居镇人)制作转发,后又经高某某(女,48岁,宾川县金牛镇人)向外转发,造成该不实信息被扩散,从而对广大群众造成误导,干扰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目前,宾川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依法给予吴某行政拘留5日、高某行政拘留3日、高某某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案例二

  2月9日,有网民在微信上发消息称,北京市定于晚间对全市进行大面积消杀、消毒工作,2月10日“北京发布”微博平台发布辟谣信息。对此,北京市公安局迅速开展调查,向卫生健康部门核实,进一步收集证据,后将编造此谣言的男子杨某某查获。该人承认将网传的外地信息进行篡改,虚构为北京市防疫工作信息,并发布至微信群中,产生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之规定,杨某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已于2月1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三

  2月7日,群众举报:有人冒用辽宁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名义,伪造政务新媒体“大连发布”微信页面截图,在网上散播“大连市延迟本市企业复工”等虚假信息。大连市新闻宣传、网信、公安机关等部门立即开展工作。2月8日,庄河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男,27岁,丹东人)抓获。经审讯,赵某某对其2月7日故意炮制“权威发布!大连市延迟本市企业复工!”虚假信息,并发布至多个微信群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赵某平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庄河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案例四

  2月12日下午13时,浙江湖州警方巡查发现部分网民于微信群中传播车牌为沪D11***厢式货车上有数十人员下车视频及“要死了,一大群湖北人躲在集装箱,全部在湖州下车”文字。经警方核查,相关视频文字最早于2月5日在上海范围微信群内传播,2月5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平台“金山传播”已予以辟谣,实际为河南籍员工来上海某公司,公司派厢式货车在金山区亭林车站帮助员工拉运行李。针对湖州传播情况,现经湖州警方核查发现,系殷某 (女 ,湖州市吴兴区人)2月12日最先编造传播,后被慎某(女,湖州市吴兴区人)在微信群扩散传播。目前,该二人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吴兴区公安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五

  2月11日,一条所谓“湖北人拒绝居家隔离在闵行区吴泾镇一小区跳楼”的视频出现在网络社交平台,并在多个微信群中转发扩散。当晚,上海闵行公安分局官方微博辟谣:“该男子系无力偿还赌债跳楼轻生,目前已送救治。”2月12日,闵行公安分局新镇派出所将涉嫌造谣的顾某(男,38岁)、邵某(男,39岁)抓获。到案后,两人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顾某于2月11日在微信朋友群内看到该段视频,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为博人眼球,编造“湖北人拒绝居家隔离跳楼”的谣言,并予以转发。而邵某在从顾某处获得视频后,未经核实信息真伪,帮助顾某在多个微信群内转发扩散。目前,犯罪嫌疑人顾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邵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