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为加强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我们编辑整理了1月23日至2月19日疫情防控期间,全国范围内发生的4起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以案为鉴、以案为戒,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一

  2月13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利用远程视频方式审理了疫情期间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法院经审理查明,1月28日,被告人庄某在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乌土岭山上用钢丝套(禁用工具)猎捕的方式猎捕野猪一头。经鉴定,野猪为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另查明,上虞区人民政府通告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及春节期间为兽类野生动物禁猎期,禁止使用猎套等诱捕装置猎捕。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庄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庄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庄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

  1月30日,广东湛江徐闻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在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家宅中,查获疑似野生鸟类(死体)39只,疑似野生狸类动物(死体)17只。经广东省林业厅指定的鉴定机构岭南师范学院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该批动物(死体)均为野生动物,其中一只动物死体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灵猫。经审讯,林某某对其收购野生动物,准备用于出售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月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

  2月13日,在广东汕头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下,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会同食药环支队和金平公安分局,分别对位于金平区鮀浦以及龙眼村西片的两处民宅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一批“三有”保护动物。其中绿翅鸭1093只、眼镜蛇2条、旱獭5只、斑鸠268只及疑似尼罗鳄冻品4条,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林某钿等人。据警方介绍,现场还抓获一名前来买眼镜蛇的客户,此次现场查获的野生动物涉及品种多、数量大,按照国家林业局价值标准核算达到60多万元。经查,此次查获的野生动物为林某钿从2019年11月至今年春节前,陆续从江西、广州等地购进。但由于近期各地加强管控,严禁野生动物买卖,于是林某钿将该批野生动物分别存放、饲养于两处民宅,伺机进行违法交易。犯罪嫌疑人林某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其妻子韦某兰被采取取保候审,其邻居林某伟因向林某钿购买2条眼镜蛇,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四

  1月29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曲江区罗坑镇“火头军农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厨房冰柜内有2只疑似野生动物白鹇的死体,经询问,刘某某称其于2019年12月20日左右,向曲江区罗坑瑶族村委村民邓某某收购白鹇死体两只的事实。曲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非法收购两只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白鹇,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时,邓某某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嫌疑,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邓某某。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