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为加强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我们编辑整理了1月23日至2月20日疫情防控期间,全国范围内发生的4起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违规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以案为鉴、以案为戒,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一

  2月14日,山西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查处一起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件,依法处理2人。在新冠病毒疫情阻击战中,屯留区第一时间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明确要求各级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及亲属,要避免与近期湖北来屯返屯人员进行接触,本人及亲属好友有湖北归来的,要进行劝导居家观察,做好体温监测,及时报告社区、所在单位、当地卫健疾控部门。在麟绛镇政府、公路段对外来人员及在疫区活动人员进行摸排登记的过程中,家住麟绛镇某家属院的连某和刘某二人故意隐瞒了2020年1月20日至1月23日往返于湖北省荆州市的经历。直至2月12日,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民警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上述情况后,并将二人依法口头传唤至麟绛派出所办案区做进一步调查时,二人才最终承认相关事实。经查,二人无视屯留区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命令,刻意隐瞒其近期在湖北的活动轨迹,对所在乡镇、单位防疫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在全区影响恶劣,涉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屯留警方依法对二人进行警告。

 

  ▼案例二

  2月1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马路村的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派出所民警经调查了解到:该三名员工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要求下提前复工的。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还是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2020年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行政拘留5日。

 

  ▼案例三

  近日,陕西西安一物业公司接到政府部门开展防疫工作相关通知后,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职责,相关部门多次督促,但其管理的5个小区一直拒不开展出入登记、测温、公共消毒等防疫工作。2月3日,公安长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这家物业公司法人代表张某行政拘留5日。

 

  ▼案例四

  2月3日,重庆万州区公安局巡逻民警对辖区进行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钟鼓楼街道小岩村一茶楼仍有人聚众打麻将。民警当即责令经营者何某关门歇业,并将何某和在场参与打麻将的12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警方查明,在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钟鼓楼街道辖区居委会、街道办工作人员上门进行疫情防控宣传,劝诫何某暂停营业麻将馆,但何某置若罔闻,仍然我行我素。最终何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2名参与赌博人员被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