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促进城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促进城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着力改善城市生态宜居环境,加快推进美丽长治建设步伐,努力实现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由长治市园林绿化中心牵头推进。

第三条 结合我市行政区划调整,由市园林绿化中心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配合,及时修编《长治市中心城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规划中要明确划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的绿线,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城市园林绿化在规划指导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参与下科学、规范地进行。

第四条 新建城市主干道绿地指标应当符合《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道路两侧红线以外至建筑红线之间应留有15至30米的带状绿地;改建、扩建的城市主干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应参照此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建设项目要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市园林绿化中心应当参与工程配套绿化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为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等部门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意见。配套绿化工程在进行设计时,指标要达到相关规范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项目竣工后,须经市园林绿化中心和该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共同验收达标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项目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七条 要加大对“城市绿线”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园林绿化中心等部门每年要联合对当年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执行“城市绿线”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在城市中心城区或旧城改造中拆旧、拆违拆出的土地,至少预留10%的比例用于绿化。其余土地按照城市规划控规标准留足绿化用地,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园林绿化。

第九条 市园林绿化中心要结合城市更新,定期排查中心城区内的拆违腾退地、城市边角地、黄土裸露地等无其他功能的闲置土地,明确土地性质、土地权属,具备条件的及时进行绿化。

第十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凡已规划为绿化用地,属于国有土地的,逐步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绿化;属于集体土地的,按规定办理手续用于绿化。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内,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可由市园林绿化中心进行绿化。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各类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区域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须经市园林绿化中心技术论证。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做出重大变更时,须经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行政审批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地原址上实施增量增色、提档升级的园林绿化时,可免办规划、土地、环评、安评等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基础设施中唯一有生命的、有建设季节性要求的公益事业。为加快城市园林绿化步伐,在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相关部门应减少手续,简化程序,做到特事特办,特事快办。

第十五条 临街单位、商铺门前绿化带由临街商铺、单位的产权人、经营者协助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管理。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绿化中心负责日常巡察,发现临街门前绿化带有损毁或达不到相关技术标准的,由市园林绿化中心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市城市管理局向责任主体下达限期补植整改通知书,不能按期整改的单位和商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坚持绿化建设与养护并重,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后期管养。市财政局、市园林绿化中心等相关部门结合每年园林绿化面积的动态调整情况,按程序做好绿化管养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原则,积极拓展城市绿化建设和管养资金的筹措渠道。

鼓励房地产、商贸、餐饮等社会力量投资城市绿化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认建城市绿地。市政府将对投资城市绿化和认养认建绿地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绿化面积不达标的企事业单位、学校、居住区,要自筹资金,在管辖范围内,利用楼根、墙根种植爬藤植物,进行立体绿化,增加绿化面积。

第十八条 中心城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年要按照年度城市园林绿化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各自的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九条 每年城市园林绿化的任务、要求、标准要具体分解到各相关县区和市直相关单位、部门,确保绿化项目落地落实。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长治市促进城市园林绿化跨越发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图文解读:《长治市促进城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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