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长治王村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王村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治王村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管理,确保机场民用航空器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山西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长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场民用部分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和组织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协调解决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强化统筹协调,牵头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长治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履行净空保护义务,不得从事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和活动,并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净空区域保护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是指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矩形区域。机场净空关注区域是指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见附件)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民航有关规定,绘制和更新净空保护区域图、障碍物限制面净空参考高度图、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图,报民航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提供给市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据。    

第八条  对于满足《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进行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民航山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意见。

第九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三)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四)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

(五)升放影响飞行安全的无人机、飞艇、滑翔机、轻型或者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六)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燃放影响飞行安全的烟花、焰火; 

(八)使用激光笔等激光设备照射飞机;

(九)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净空保护区域进行定期巡视,并协助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增超高障碍物。对不符合行业要求的障碍物标志、标识,及时向民航山西安全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和所在地县(区)政府报告,由县(区)政府督促产权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障碍物确需拆降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拆降或者拆除,障碍物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能够当场拆降或者拆除的,要立行立改;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已经建成的障碍物,及时核查原因整改处置,拆降或拆除前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应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第十二条  拆降或者拆除完成后,障碍物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通报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复核验收后,将有关情况报告民航山西安全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加强升空物体和空飘物区域管理。升空物体是指悬浮于空中的系留升空物体、风筝、孔明灯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民用飞行器。空飘物是指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不包括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探空气球等),以及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物体。机场管理机构应充分评估升空物体和空飘物对飞行安全的影响程度,并协助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机场周边重点防治区域。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和空飘物等情形时,应当立即制止并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

第十四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进行管控。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要求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采取设置障碍灯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在安全管控措施生效前和临时障碍物拆除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机场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净空巡视过程中如发现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高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应立即报告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将施工机械高度降至符合净空障碍物限制要求。

第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其他设施,不得违反民用航空净空保护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其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并确保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依法安装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不得影响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公里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包含以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半径10公里的圆形区域。

第十八条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管制地带内从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第十九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单位向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无线电管理部门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民航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禁止在机场无线电台(站)天线中心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电气化铁路;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无线电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迅速查明干扰源,采取措施,排除干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山西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涉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4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附件:长治王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示意图



         图文解读:《长治王村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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