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长治市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治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管理,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依托市审批系统进行网上行政审批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是指基于网络运行的,以市政务大厅为中心,联接各审批职能部门,处理行政审批事务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外网申报系统、内网审批系统和后台管理系统。
第四条 网上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管理和效能监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本暂行办法使用网上审批系统。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政务大厅负责审批系统的监督和管理,负责进入政务大厅审批事项和审批流程的确认和各业务部门间的协调等审批系统规范性工作。
第六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审批系统维护的具体工作,组织和提供审批系统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七条 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工作站系统的运行、使用及管理,承担具体的上网业务的办理。
第八条 市纪委监察局驻厅监察室负责检查督办各使用单位运行情况,开展实时监督、预警纠错、绩效测评、受理投诉等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全市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纳入本系统,各部门不得再在系统外受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条 行政审批系提供网上受理和现场受理两种模式。网上受理可在互联网上直接申报预审,需要提交原始资料的,由驻厅窗口预审后通知申请人;现场受理由申请人直接到政务大厅,由窗口工作人员录入申报,不适宜电子化的纸质材料,其名称和份数在网上电子表格中要有显示。
网上受理和现场受理,其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阶段性意见和办理结果必须上网。
第十一条 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内部必须建立信息发布审批制度,及时发布与审批有关的信息。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和可靠。如需变动,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市政务大厅批准。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进行行政审批时,审批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按行业特殊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对需要回复的信息要进行及时响应。回复类信息包括审批过程中的各环节状态、各环节反馈的通知类消息、审批结束后的审批结果和咨询回复等四类。
第十四条 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应保证所属工作人员工作日内联网在线。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审批系统不得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网络相联接。
第十六条 审批系统采用身份认证、业务受权、数据保护、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如遇人员变动,确需修改的,应经市政务大厅批准后统一修改。大厅授权给各审批环节工作人员的通用密码,要求在接收密码后自行更换设置,并保管好各自工作密码,以避免他人恶意冒用。
第十七条 审批系统的管理机构和各使用单位应建立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制,进行实时监控,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网络安全状况信息,保障审批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市信息中心要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数据备份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制定数据灾难恢复策略和灾难恢复预案。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从事下列活动:
(一)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二)非法入侵审批系统,窃取信息;
(三)违反规定,擅自对审批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
(四)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五)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
(六)故意干扰审批系统畅通;
(七)从事其他危害审批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 当系统出现故障,引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各审批系统使用单位及人员应及时报告市信息中心和市政务大厅。由市信息中心尽快组织专业人员查明原因,及时排除,保障审批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人员要求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应明确业务负责人、系统管理员和操作使用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系统的操作使用。
第二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监察局发出警示、整改通知或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审批业务的;
(二)非法、越权操作,造成数据遗失,贻误工作的;
(三)擅自改动既定程序,造成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通过系统受理业务、咨询和告知事项的;
(五)在行政审批系统运行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设置人为障碍,造成工作延误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