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扎实做好我市“瘦肉精”监管工作,保障全市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和中编办《关于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省食安委《关于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晋食安协委办【2011】14号)最新职责分工要求,现就加强全市“瘦肉精”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瘦肉精”监管工作负总责,对本地“瘦肉精”监管工作要做到机构健全、分工明确、经费到位。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把搞好“瘦肉精”监管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迅速行动,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建立健全“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保障本地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监管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养殖、活畜贩运 环节“瘦肉精”监管。加大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开展养殖场户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养殖场户“瘦肉精”监管责任人制度和养殖场户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引导养殖场户科学用药、用料,安全生产;积极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检测,督促养殖场户生猪出栏前进行“瘦肉精”自检或委托检验,严防问题生猪出栏;加强对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对生猪经纪人进行登记造册,督促生猪经纪人建立购销台帐,实行生猪经纪人承诺制度;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严格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对未进行“瘦肉精”检测的生猪不予实施屠宰检疫。
    (二)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加强生猪屠宰活动日常监管,监督屠宰企业落实宰前验收、生猪来源、产品流向、肉品检验等相关制度,严禁无耳标、无产地检疫证的生猪进入屠宰环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认真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严禁不合格猪肉流入消费市场。
    (三)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瘦肉精”监管,监督经营者严格执行猪肉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批发零售者销售的猪肉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四)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原料猪肉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原料猪肉进货检查验收登记制度,严禁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含“瘦肉精”的原料猪肉。
    (五)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使用原料猪肉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六)财政部门要保障“瘦肉精”检测、日常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经费。
    (七)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单位和个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查严办,绝不姑息。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瘦肉精”中毒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理,力争将损失减低到最低限度。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要积极营造监管“瘦肉精“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声势,加强对生猪经纪人、屠宰企业、养殖场户的培训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引导、规范生猪养殖者、收购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生猪产品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要强化政策扶持措施,加快转变生猪养殖方式转变,提高生猪养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规范信息管理,防止不实信息扩散流传和个别媒体恶意炒作。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