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王君省长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一要善始善终地完成好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各项任务,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采矿秩序;二要持之以恒地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三要落实监管责任,发挥好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的作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煤矿基本建设秩序;四要理顺体制机制,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指示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矿兼并重组后续各项工作,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建设矿井管理,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健康发展。市政府制定了《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包矿执法责任制》、《长治市整合煤矿关闭工作责任制》、《长治市建设矿井管理责任制》、《长治市煤矿主体企业整合工作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包矿执法责任制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将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的身上,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全市社会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特制订本责任制。
  一、 实施方式
  1、原则上采取分级负责、全面覆盖,2人一组、一包三年的办法进行包矿执法。全市所有煤矿确定包矿执法小组,责任到人。如因人事变动,要及时对包矿执法小组人员进行调整,并报市煤炭局备案。
  2、三元煤业、经坊煤业、王庄煤业,由市煤炭局直接派员包矿执法。
  3、其余煤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煤矿所在县市区煤炭部门派员包矿执法。
  4、包矿执法小组可以依托“五人监管小组”对煤矿实施日常安全检查。
  二、包矿执法小组权利
  1、安全检查权。可以随时进入所包煤矿井上下各个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2、隐患处置权。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有权责令煤矿限期或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有权责令煤矿停产、停建或整改。
  3、安全处罚建议权。对拒不执行安全指令的责任人员,有权提出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建议。
  4、安全生产否决权。出席所包煤矿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会议,查阅各种安全生产会议资料;对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决定、文件、办法 、措施等,行使否决权。
  三、包矿执法小组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包矿执法人员承担直接监管责任,市煤炭局监管责任单位有关人员承担间接监管责任  
  1、在上级安全检查中发现所包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违法非法行为,被责令停产停建的;
  2、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上级交办的事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二)所包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按照下列程序承担责任  
  1、三元、经坊、王庄煤业,由市煤炭局包矿执法人员承担直接监管责任;
  2、其它煤矿,由煤矿所在县市区包矿执法人员承担直接监管责任,市煤炭局监管责任单位有关人员承担间接监管责任;  
  3、发生未遂伤亡事故,按照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发生原因等,比照伤亡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4、对包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不影响追究“五人监管小组”的责任。
  四、奖惩
  (一)所包煤矿年度安全生产无事故,由市、县(市、区)煤炭部门分别对包矿执法人员和监管责任单位予以表彰;  
  (二)所包煤矿三年内安全生产无事故,除对包矿执法人员物质奖励外,建议有关部门在入党、晋级、晋职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包矿执法人员予以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1、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上级交办的事项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的;年度内出现一次,诫勉谈话;年度内出现两次,除诫勉谈话外并通报批评;
  2、所包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违法非法行为,而包矿执法人员未下达整改指令的。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调离执法岗位:
  1、发生未遂伤亡责任事故的;
  2、不遵守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干预煤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3、不遵守廉政要求,接受所包煤矿馈赠的;
  4、在所包煤矿吃拿卡要报的。
  (五)发生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建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附表:
  1、市级监管煤矿监督包矿执法人员名单
  2、各县、市、区监督包矿执法人员名单


长治市整合关闭煤矿工作责任制

  为切实做好全市关闭煤矿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矿井关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函〔2011〕56号)文件精神,确保全市关闭煤矿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到位,特制订本责任制。
  一、范围
  根据省煤矿兼并重组领导组方案批复被列入2010年整合关闭的煤矿。(见附表)
  二、方式
  矿井关闭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级煤炭、国土、监察、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成立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包矿管理,对辖区内关闭矿井按要求实施关闭。
  三、标准
  严格按照关闭矿井“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到位。一是县级政府发布公告,公布关闭矿井名单;二是有关颁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三是停止供水、供电、供火工品;四是拆除设备、炸毁井筒、填平场地;五是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六是遣散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四、时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11年5月20日前完成矿井关闭工作。
  五、责任主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关闭矿井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关闭煤矿实施关闭,并组织县市区煤炭、国土、公安、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任到人,开展关闭工作。
  六、责任分工
  (一)县级部门责任
  1、煤炭部门:煤炭部门是关闭矿井的牵头部门,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关闭工作。
  2、国土部门:负责吊销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收缴有关资料。
  3、公安部门:负责关闭煤矿火工品的收缴,并配合牵头部门维持好关闭工作的社会秩序。
  4、工商部门:负责吊销、收缴关闭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
  5、电力部门:负责对关闭矿井拆除电力设备、供电系统。  
  6、主体企业: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矿井关闭工作,确需撤除井下设备、设施的,要制定安全措施,报县级煤炭部门审批,确保关闭工作安全,并负责对关闭矿井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等工作。
  7、监察部门:负责对矿井关闭工作全程监督检查。
  (二)市级有关部门
  市兼并办负责组织煤炭、国土、监察、公安、工商、电力、煤监等部门,对关闭矿井工作协调督查,并在6月上旬对关闭矿井进行检查验收,移交当地国土部门。煤监分局负责关闭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照的收缴工作。
  七、工作要求
  在这次关闭矿井工作中,主体企业确实需要利用关闭矿井井筒的,按照省政府晋政办函发〔2011〕56号文和有关规定,在已批复的初步设计中予以明确,此项工作由县市区煤炭部门负责统一汇总利用关闭矿井井筒的名单和有关资料,并报市煤炭局。
  八、责任考核
  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将在2011年6月底前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矿井关闭工作进行逐矿检查、验收、考核。对完不成关井任务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关闭矿井工作作为本县市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内容。
  九、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相关职责。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不能按时完成关井任务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和《中共长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关闭工作监督的实施意见》(长办发〔2009〕25号)规定,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附表:长治市2010年关闭矿井责任名单


长治市建设矿井管理责任制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建设矿井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建设矿井包保责任制,确保全市建设矿井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力争在2012年底全部建成投产,为全面促进我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重振上党雄风、再造一个新长治提供坚实的保障,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兼并重组改造矿井。
  二、方式
  全市建设矿井管理包矿责任制实施方式为“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监管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煤矿所在地县市区煤炭部门派员实行包矿管理,包到建成投产。如因人事变动,要及时对包矿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并报市煤炭局备案。
  三、责任分工
  1、建设矿井法定代表人是建设矿井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建设矿井的管理负第一责任。
  2、建设矿井分管矿长是建设矿井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建设矿井管理负主要责任。
  3、县市区煤炭部门包矿人员代表县市区煤炭部门对建设矿井进行监管,对建设矿井管理负主要监管责任。
  4、市煤炭局监管责任单位代表市煤炭局对建设矿井进行监管,对建设矿井管理负监管责任。
  四、包矿人员和单位权利
  1、检查权。可以查阅所包建设矿井的相关资料,并对井上下工作场所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和安全检查。
  2、隐患处置权。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有权责令煤矿限期或立即整改;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有权责令煤矿停止建设进行整改。
  3、监督权。有权监督建设矿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履行职责情况。
  4、建议权。对有利于建设矿井的办法措施,有权建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采纳;对拒不执行有关指令的单位和人员,有权提出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建议。
  5、否决权。有权参加所包建设矿井的各种会议,查阅各种会议资料和有关技术资料;对不利于建设矿井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的决定、文件、办法和措施等,行使否决权。
  五、奖惩 
  (一)所包建设矿井年度未发生建设安全事故,并在规定的工期内如期投产,由市煤炭局、县市区煤炭部门分别对监管责任单位和包矿管理人员予以表彰。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包矿管理人员予以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1、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上级交办的事项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的;
  2、不遵守廉政规定,接受所包建设矿井馈赠或存在吃拿卡要现象的。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调离执法岗位:
  1、不遵守有关建设矿井法律法规,干预建设矿井正常建设活动的;
  2、所包建设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生产行为、擅自边生产边建设或在建设区域生产,包矿管理人员未下达整改指令的;
  (四)发生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建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报告制度
  1、建设矿井每月要向县市区煤炭部门上报工程进展情况。
  2、县市区煤炭部门每月要向市煤炭局上报所有建设矿井工程进展情况。
  3、县级包矿管理责任人每月要向县市区煤炭部门报告所包建设矿井建设情况。
  4、市级监管责任单位每月要向市煤炭局汇报所包建设矿井建设情况。
  5、市煤炭局每半年要向市政府汇报全市建设矿井建设情况。
  
  附表:长治市建设矿井管理责任名单  


长治市煤矿主体企业整合工作责任制

  为完善煤矿主体企业监管责任,加强兼并重组整合后生产、建设矿井的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矿主体企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责任制。
  一、范围
  参与全市煤矿兼并重组整合的煤矿主体企业。
  二、方式
  全市煤矿主体企业整合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煤矿所在地县市区煤炭部门包矿管理,实施方式为“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监管到位”。
  三、任务
  包矿责任人要指导督促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1、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设立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正确履行各自法定的职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层。要建立由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层,并具有8年以上管理大中型煤矿的经历,具有煤矿相应资质专业(指地测、测量、矿建、采矿、通风、安全、机电及运输等专业)高级职称。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要配备满足公司正常运转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安全管理人员,企业所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数不少于90人。
  4、完善主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等。
  四、责任分工
  1、煤矿主体企业责任。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新公司的组建、安全和管理等工作,并承担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
  2、各县市区煤炭部门责任。各县市区煤炭部门是主要责任单位,要督促和检查指导主体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行,做到以“七长”为主的管理团队全部到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等工作。
  五、考核
  市煤炭局下发了《长治市煤炭行业2011年责任制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对煤矿主体企业实行量化考核。发现各县市区辖区内的煤矿主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能规范运行等问题的,有关县市区煤炭部门不得评为优秀或先进。
  六、责任追究
  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追究包矿人员责任:
  1、主体企业存在虚假整合、股东抽逃出资、擅自转让股份的;主体投资不到位、管理不到位、不能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行的;
  2、主体企业所属煤矿属建设改造矿井的,在2010年底前未开工建设,在2012年底前未建成投产的;
  3、主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
  4、主体企业对所属煤矿未实质性接管,未派驻“七长”为主的管理团队,不能全面负责煤矿的安全和生产建设的。
  附表:长治市煤矿主体企业整合工作责任名单
    

 


1.2010年关闭矿井责任人.xls
2.建设矿井管理责任名单.xls
3.整合责任人.xls
4.执法责任分解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