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长治市培育“小巨人”企业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市中小企业局规划监测科反馈。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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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培育“小巨人”企业实施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市培育“小巨人”企业的精神,完成“十二五”期间,我市培育60个销售收入超亿元的“小巨人”企业的目标任务,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法,帮助“小巨人”培育企业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长治市培育“小巨人”企业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效益为中心,紧密结合“十二五”时期我市的发展目标和总体战略,通过政策、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引导支持,加快培育发展一批规模效益型、科技创新型、持续成长型的“小巨人”企业,形成梯次规模结构,引导和带动全市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奋力推进长治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新跨越。
  二、 “小巨人”企业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标准,在长治市范围内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及规划,达到环保标准,属能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
  3、主业突出、行业地位领先、发展优势明显、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高成长性;
  4、有较好的经营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市场应变能力强,有符合自身发展的企业文化和理念,企业法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5、上年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增长速度均高于当地中小企业平均水平。
  6、具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和储备有新建或改建项目,上年销售收入未达到亿元,当年实现销售收入突破亿元。
  三、培育目标
  “小巨人”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达到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中小企业。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培育对象为目前尚未达到“小巨人”企业标准,但发展势头强劲,有望在“十二五”期间跻身“小巨人”行列的企业。培育目标是到“十二五”期末“小巨人”企业力争达到60家(县市区目标分解任务见附表)。
  四、培育措施
  (一)重点推荐被培育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的各种项目支持。对被培育企业的成果转化、技术改造和产业化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市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二)对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被培育企业优先予以资助;对于确实能在短期内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项目,可以突破政策支持上限。
  (三)被培育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优先推荐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四)优先协助解决被培育企业急需人才的引进问题。
  (五)优先解决被培育企业的发展空间问题。
  (六)优先为被培育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担保等融资支持,优先为被培育企业提供上市辅导。
  (七)市中小企业局建立市局机关干部联系培育企业制度,局机关副科以上干部,每人选择确定一个培育对象进行定点帮助指导,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企业发展难题,促进企业加速发展。
  (八)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市培育“小巨人”企业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
  五、申请与确认
  (一)符合“小巨人”条件的企业,均可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向县市区中小企业局申报。
  (二)县市区中小企业局受理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向市中小企业局申报,市中小企业局1-2月份公布当年的“小巨人”企业培育名单。
  六、管理方式
 “小巨人”培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调整、补充、更新。已被确定为当年和次年培育的“小巨人”培育企业,每月10日前将项目运作情况和企业发展动态每月定时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市中小企业局和市直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七、跟踪服务
  1、市中小企业局、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对长治市“小巨人”培育企业的跟踪服务,创优发展环境,协助解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每年汇总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省中小企业局。
  2、市中小企业局指导企业制订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以及实现规划、目标的保障措施并及时了解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掌握企业发展状况。
  3、“小巨人”培育企业实施期完成后,由该企业向县市区中小企业局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市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


1.“小巨人”企业培育对象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