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长治市煤矿“八长”履职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6日
长治市煤矿“八长”履职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全市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指挥中心主任、通风助理、探放水队长(以下简称“八长”)安全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矿兼并重组安全生产必做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129号)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的各类地方煤矿“八长”履职考核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煤矿“八长”都必须进行履职考核。
第四条 履职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
年度履职考核由市煤炭工业局统一组织,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分级实施。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对所管辖煤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汇总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市煤炭工业局在每年节后复工复产前对各县市区煤矿“八长”年度履职考核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市直煤矿“八长”年度履职考核由市煤炭工业局组织。
第五条 煤矿“八长”履职考核分为专业知识考试和工作业绩考核。专业知识考试每年进行两次,在此基础上组织年度履职考核。
专业知识考试和平时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年度履职考核在每年12月份进行。
第六条 专业知识考试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进行。
专业知识考试: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考试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为及格;其余“八长”考试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为及格。
考试不及格者强制脱产培训一个月,培训期间提请有关部门暂扣其安全资格证。培训完毕后进行复试,复试仍不及格者,作为否决项按考核不称职对待,提请发证单位吊销其安全资格证。
第七条 煤矿“八长”工作业绩考核在专业知识考试基础上进行。
工作业绩考核依据《长治市煤矿“八长”履职考核表》中项目和内容,逐矿对煤矿“八长”的履职情况进行评分。
第八条 煤矿“八长”履职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工作业绩考核占70%,专业知识考试占30%。
煤矿“八长” 履职考核得分为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75以上(含75分)为称职,75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九条 煤矿“八长”履职考核优秀的,由煤矿主体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煤矿“八长”履职考核不称职的,由煤矿主体企业调离 “八长”工作岗位,并将结果报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煤矿“八长”履职考核作为矿井年度复产复工的必备条件之一。矿长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煤矿,在未调整之前不予复工复产。未参加 “八长”年度履职考核的煤矿,下年度不予复产复工。
停产(停工)煤矿在复工复产前必须申请进行煤矿“八长”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长治市煤炭工业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长治市煤矿“八长”履职考核表
1.复件 八长考核表.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