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转型跨越发展,规范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审核拨付程序,减少和简化办事环节,提高部门办事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对重点项目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市共同筹资建设的重点项目;
(二)市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态与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和社会事业发展项目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本级一般预算收入资金、政府性基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政府可用的债券资金、融资贷款资金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为重点项目财政预算资金审核拨付的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审核、筹措、拨付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重点项目资金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项目单位申请重点项目资金,需将重点项目资金列入本部门预算,按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申报重点项目资金须附市政府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市财政对部门预算中申请的重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核。在充分考虑项目的合理性、科学性、必要性和财力状况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提出财政预算安排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重点项目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批复下达。
第八条 重点项目投资预算须经市财政局评审,财政预算评审是财政安排预算和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须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重点项目的财政预决算评审、工程招投标、设备政府采购等事项。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当年未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资金申请,一般不予受理,不予安排资金。项目单位可在下一年度按规定程序申报。特殊事项按市政府审批意见办理。
第三章 重点项目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第十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批复的年度预算,按重点项目实施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第十一条 每月5日前,项目单位向市财政提出用款申请,申请文件要详细报告重点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并填写重点项目资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 每月10日前,市财政对项目单位的用款申请进行专项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汇总上报市政府审批。
1.重点项目开工前,财政审核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 。
2.重点项目完成建设总量的50%时,财政审核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与前期预拨付资金一并算账)。
3.重点项目竣工尚未进行决算审计或评审之前,财政审核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80% 。
4.重点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要尽快对工程进行决算,并提请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提请审计或评审部门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或评审。市财政局根据决算审计或评审报告,对重点项目提出资金清算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使用的重点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下达,同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因遇重大变故需调整财政预算时,由项目单位专项报请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办理重点项目财政预算的调整事宜。重点项目如因不可预见因素调整概算时,应经审计、发改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使用重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额统计”的管理机制,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等相关法规;要严格按照财政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增减项目规模、突破审定投资预算、挪用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项目工程设计精心组织施工,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进度;要建立重点项目建设信息报告制度,按月将重点项目实施情况专题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要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积极主动整改。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负责协调解决项目申报和实施中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规范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重点项目的基本建设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均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0日起执行。
附件:1.长治市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资金申请审批表
2.长治市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审核汇总表
1.长治市重点工程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