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要求及我市实际,对2010年印发的《长治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长治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4日
长治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提高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以人为本、科学防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二、应急机构和职责
(一)应急机构
成立长治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应急办、长治军分区、市新闻中心、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煤炭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林业局、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民航局、国网长治供电公司、联通长治分公司、移动长治分公司、电信长治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二)职责分工
1、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1)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2)调动、协调全市救灾力量,制定抢险救灾措施;
(3)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调动部队和武警部队。
2、办公室职责
(1)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灾情信息;
(2)传达应急指挥中心的工作指令;
(3)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中心决策提供依据;
(4)组织制定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
(5)负责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3、应急专家组职责
(1)分析灾害形成原因与判断灾害灾情的发展趋势,提交应急调查技术报告;
(2)为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提供技术指导。
4、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把握抢险救灾应急宣传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与拨付、对资金的使用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为救灾应急工作提供物资、装备方面的资金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信息的报告;组织应急调查、灾害监测,并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研判;负责协调组织现场应急处置。
市新闻中心:由应急指挥中心要求,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对外发布信息;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正确引导舆论。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应急救灾款物的分配方案以及应急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和下拨工作;负责灾民安置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损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和水情、汛情、河流的监测;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灾区的供水、供气、城市道路、排水等设施的抢修和排险,帮助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工作的治安管理,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进行交通疏导、协助组织灾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指导灾区开展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负责灾区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恢复被损毁的干线公路、水路等基础设施及公路两侧灾害体治理;负责组织车辆运输救灾应急物资;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市商务局:负责灾民日用生活所必须供给,建立采购和供应机制;负责对其他救灾应急物资的组织和调运。
市煤炭局:负责组织、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对矿区范围内危及企业自身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等有关单位做好威胁自身安全和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内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文物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研判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趁势进行监测和预测。
通讯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保证应急指挥的通信畅通。
市武警支队:负责灾区抢险救援、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抢救被困和遇险人员,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民航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应急物资的调运。
国网长治供电公司:负责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和恢复,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5、应急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组成。
负责事发地应急抢险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保证抢险工作有序开展。
(2)现场抢险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长治军分区,成员由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煤炭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组成。
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伤员抢救、隐患排除、道路恢复和鉴定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3)医疗救援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成员由市民政局、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机构、市医疗救援组派出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
负责现场伤员的抢救和转送工作及相应信息记录,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
(4)安全保卫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成员单位:市武警支队。
负责设置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5)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员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国网长治供电公司、联通长治分公司、移动长治分公司、电信长治分公司组成。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络。
(6)调查监测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煤炭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组成。
负责对事发地突发地质灾害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7)新闻报道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成员单位:市新闻中心。
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按照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8)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按照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发展趋势,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抢险救灾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地质灾害监测、预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作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及受灾害威胁的群众,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会同住建、水利、气象、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各成员单位做好地质灾害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气象部门应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气象服务;矿山企业、工程建设等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加强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的协调和指导。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通过各种预报预警方式(敲锣、打鼓、广播、电话、短信等)及时向周边受威胁的群众报警,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险情和威胁程度。
(二)预防预警行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发布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和灾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划定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群众避灾疏散。
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订具体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险情,立即采取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防范地质灾害的发生。
(三)预警支持系统
1、气象预警预报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五个级别:1级可能性很小;2级为可能性较小;3级为可能性较大(注意级);4级为可能性大(预警级);5级为可能性很大(警报级)。预报级别达到3级或3级以上时,在长治市电视台、长治市人民广播电台等市级公共媒体当天的天气预报节目中向全市发布。
2、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群测群防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3、部门合作
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及时沟通汛情、气象和地震等信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技水平。
4、责任单位任务
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四、应急响应
(一)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1、速报时限要求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乡镇、村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获知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出现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获知事件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2、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国务院总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省政府的领导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做好应急防治救灾工作。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人员营救遇险人员,开展应急调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省政府的领导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指挥、协调成员单位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指挥、协调成员单位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应急响应结束
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都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应急指挥中心商定后,由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宣布响应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调查评估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二)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进行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灾后重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建设
公安、消防、交警、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驻市部队、市武警支队和长治军分区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二)应急资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应急资金准备,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三)应急物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会商和通信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四)通信保障
各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五)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开展一到两次一定规模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六)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
(七)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七、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更新工作,一般情况下5年更新一次,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并下发。
八、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危险化学物品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长治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