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2010年市政府制定了《长治市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长政办发[2010]35号),同时下发了《关于修改长治市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2010]131号)。根据《山西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DB14/67-2014)、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晋环发[2013]75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原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进行修订。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按照修订后的《长治市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认真执行,原考核奖惩办法废止。
  附件:《长治市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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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表水跨界断面,是指各县市区辖区内主要河流入境的水质监测断面和出境的水质监测断面。出境的水质监测断面为考核断面,入境断面为参考断面,参考断面为非考核断面。
    第三条 水质监测断面的设定,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确定;水质目标根据《山西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DB14/67-2014)规定的水质目标值,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考核项目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项。
  第四条 水质监测断面的例行监测,由市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每2个月监测1次,分别于当月的1-5日进行。同时,每年不定期对水质监测断面监测2次,全年共监测8次。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局按期通报一次各县市区地表水跨界断面的水质状况,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水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改善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
  第七条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单位(包括国、省控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影响跨界断面水质排污单位的名单和污染物超标情况,及时督促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完善治理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不断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各排污单位应当采用成熟适用的治污工艺和设备,对外排废水进行有效治理,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稳定达标排放。
  第九条 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改善情况进行考核,把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变化情况作为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条 具体考核办法:根据地表水例行监测结果,分别计算出每期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得分值和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变化浓度考核得分值,分别乘以30%和70%的权重,二者分值相加为本期考核得分值。每期考核基础分值为10分,年基础总分值为80分。
  (一) 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
  1、当出境断面水质达到目标值得10分,按照权重比例实得3分。
  2、当出境断面水质未达到目标值时,出境断面选取超标浓度较大的污染物监测结果与出境断面目标值相比,每超标0.1倍扣1分,直至扣完10分。
  (二) 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变化浓度考核
  1、有入境断面时,选取出境断面水质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值与入境断面水质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值变化较大的浓度值,做为本次监测境内水质污染物变化的浓度值Cn。将Cn+1与Cn的数值相比较,每降低0.1倍在基础分值上加2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每超过0.1倍在基础分值上减2分,直至扣完10分,实得分数按照权重比例计算。Cn+1与Cn相同时得10分,按照权重比例实得7分。
  2、无入境断面时,选取出境断面水质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值变化较大的浓度值,做为本次监测境内水质污染物变化的浓度值Cn。将Cn+1与Cn的数值相比较,每降低0.1倍在基础分值上加2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每超过0.1倍在基础分值上减2分,直至扣完10分,实得分数按照权重比例计算。Cn+1与Cn相同时得10分,按照权重比例实得7分。
  第十一条 根据考核结果,凡年度考核分值排名前三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凡年度考核分值排名后三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一定处罚。
  第十二条 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是县市区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挂钩。
  第十三条 凡考核断面长期不能达标或多次出现严重超标现象的,将依据《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严重影响水环境质量,致使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恶化的排污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产治理,直至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各县市区地表水水质考核跨界断面设置表


1.附件:各县市区跨界断面考核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