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推动全市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长政发〔2017〕3号)安排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恪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将职业病防治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在政府考核、行政许可、中介服务、达标创建、宣传教育、监督检查、信息化管理、隐患治理、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等重点环节,进一步优化职业病防治监管机制,打破一部法律、一个部门、一揽子工作包干到底的监管模式,建立资源优化、标准一致、协调有序、执法公正、运行高效的监管体系,促进我市经济平安、健康、和谐发展。
二、依法依规,全面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要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将职业卫生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一并管理,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等;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要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劳动者防护意识和能力。要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职业病危害情况;要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采取签订劳动合同和设置公告栏等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检测结果。要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要确保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要按规定设置通风报警装置、警示标识和应急设施设备,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依法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要严格按规定落实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评价制度。检测、评价中发现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过国家限值标准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治,不断改善工作环境,确保符合要求;发现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时,用人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危害,防止事故扩大,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三、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全市各级政府要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内设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确保履职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监管,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良好格局,共同维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市政府将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关指标及主要任务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对各级、各相关单位进行考核。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不含煤矿、医疗机构、军工项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严格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大力推进重点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并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检查督促、统计分析等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依法履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化学品毒性鉴定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治等工作,向社会公布经批准依法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统计分析,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为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对策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信息支撑。
人社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津贴等规定的落实情况,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负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开展职业病人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等工作。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严格查处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大力推进煤矿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并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测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检查督促、统计分析等工作。
工会组织负责参与制定职业病防治办法规定和政策措施,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民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符合救助条件的依法给予救助保障。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审查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登记备案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必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
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检查督促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情况。督促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其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要重点围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危害警示告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三同时”、粉尘和有毒物质等主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与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进行日常监督,并按照上级安排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治理工作。
四、强化“三基”建设,不断改善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
要以完善基本档案资料、加强基层宣传教育、夯实基础建设“三基”为抓手,不断改善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
(一)完善基本档案资料。各有关部门要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长治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公报和有关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在本行业(领域)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调查摸底,把本行业(领域)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数量、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等基本情况摸清,建立较为完备的管理档案,为监管工作提供信息支撑。
(二)加强基层宣传教育培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等内容,结合安全生产培训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能力。要加强职业卫生宣传,营造浓厚的职业病防治氛围。
(三)夯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用人单位建立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粉尘和毒物等重点危害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体防护等为抓手,全面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确保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全部达到管理规范、主要危害有效控制、劳动者健康有保障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合格标准。
五、突出重点,加大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和监督执法力度
(一)加强防尘、防毒等重点危害专项治理。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当前尘肺病和职业性中毒两大高发职业病,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防尘、防毒、防暑、防噪声、防辐射等重点危害专项治理。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建设施工、建材生产、化工、冶金、陶瓷生产、木质家具制造、机械、汽车维修、粮食加工、饲料生产和电子等涉尘、涉毒重点行业(领域),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重点与全面相兼顾,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有效消除或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方式,完善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督检查执法机制,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和政府购买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建立实施职业病危害“黑名单”制度和企业职业病防治诚信激励惩戒机制,加强与金融保险、招投标等机构信息通报,严格限制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六、加强舆论监督和工作协作,细化考核机制
(一)加强舆论监督。建立完善举报制度,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并公开处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要保障劳动者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鼓励劳动者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反映职业卫生工作中的问题。
(二)加强职业卫生综合监管和协作配合。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综合监管制度,充分发挥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作用,确保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有序开展。各级安监、卫生计生、人社以及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施工许可等有关行政部门,要建立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联系机制,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三)细化职业病防治考核机制。全市各级政府要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进一步明确、细化被考核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上予以明确。合理安排职业卫生考评分值,提高职业病防治年度考核权重。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