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61号)精神,现对全市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行调整,公布如下: 

  一、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1.3倍核定,其中集中供养标准上浮10%。 

  (一)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 

  城区762元、郊区777元、长治县751元、潞城市701元、屯留县675元、长子县676元、壶关县625元、平顺县606元、黎城县579元、武乡县619元、襄垣县813元、沁县579元、沁源县824元。 

  (二)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 

  城区838元、郊区855元、长治县826元、潞城市771元、屯留县742元、长子县744元、壶关县688元、平顺县667元、黎城县637元、武乡县681元、襄垣县894元、沁县637元、沁源县906元。 

  (三)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 

  郊区5052元、长治县5052元、潞城市4820元、屯留县4755元、长子县4641元、壶关县4641元、平顺县4641元、黎城县4641元、武乡县4641元、襄垣县4849元、沁县4641元、沁源县5013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 

  郊区5557元、长治县5557元、潞城市5302元、屯留县5231元、长子县5105元、壶关县5105元、平顺县5105元、黎城县5105元、武乡县5105元、襄垣县5334元、沁县5105元、沁源县5514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 

  (一)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 

  分别是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60元的1倍、2倍、3倍。全自理标准60元、半自理标准120元、全护理标准180元。 

  (二)集中供养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 

  分别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 

  1.全自理标准(每人每月) 

  城区170元、郊区160元、长治县150元、潞城市160元、屯留县150元、长子县150元、壶关县140元、平顺县140元、黎城县140元、武乡县140元、襄垣县170元、沁县140元、沁源县150元。 

  2.半自理标准(每人每月) 

  城区425元、郊区400元、长治县375元、潞城市400元、屯留县375元、长子县375元、壶关县350元、平顺县350元、黎城县350元、武乡县350元、襄垣县425元、沁县350元、沁源县375元。 

  3.全护理标准(每人每月) 

  城区850元、郊区800元、长治县750元、潞城市800元、屯留县750元、长子县750元、壶关县700元、平顺县700元、黎城县700元、武乡县700元、襄垣县850元、沁县700元、沁源县750元。 

  新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           

解读:长治公布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文件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