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步伐,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充分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权益,提升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全市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离)休消防救援人员。 

  二、优待措施 

  (一)交通出行优待。 

  1.优先乘坐交通工具。消防救援人员在交通出行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机)、乘车(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乘坐市、县(区)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2.享受客票减免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与残疾军人同等的客票优待。乘坐市、县(区)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客票减免优待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保障。 

  3.对悬挂专用号牌的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免收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 

  4.积极做好消防救援人员因执行综合应急救援任务或者参加实战拉动演练需乘坐火车(含高铁)集中出行时的服务保障工作。 

  (二)子女教育优待。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执行省应急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的《山西省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晋应急发〔2019〕169号),积极创造条件对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提供保障,切实做好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学前教育阶段,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在消防救援队伍所在县(区)范围内或其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到公办幼儿园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在消防救援队伍所在县(区)范围内或其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和初中就读。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方面,根据《山西省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给予优待。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并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市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方面,根据《山西省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给予优待。 

  (三)医疗保障优待。 

  消防救援人员在医疗方面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消防救援人员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入优先服务流程。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继续实行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全市所有消防人员意外伤害险、重大疾病险保额按100万元/人?年标准进行投保,保费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四)社会保障优待。 

  1.各有关部门表彰应按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实施办法开展,对消防救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学院学员,凭有效证件(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休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学员证》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制、应急管理部发放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参观本市区域内国有及国有控股景区,享受免门票优惠政策。 

  3.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纳入地方公租房保障范畴,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4.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5.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办理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其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优先指派。 

  6.统筹做好消防救援人员及家属的困难救济,符合条件的,视情况纳入临时救助保障范围。 

  7.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按照政策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程序向相关部门申报。 

  (五)家属优待保障。 

  1.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做好消防救援人员配偶的接收安置工作。消防救援人员配偶为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或事业单位人员,提出申请调动到本市工作的,组织、人社部门要按照干管权限、空编空职空岗、专业对口、单位接收、就地就近、符合当地人事调配规定原则,办理相关人事调配手续。 

  2.消防救援人员配偶未就业的,继续享受驻地随军未就业家属补助发放政策。 

  (六)生活待遇保障。 

  1.依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我市消防救援队伍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政策以及消防救援高危、值班、执勤补助等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照消防救援工作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意见,足额予以保障。 

  2.消防救援人员(转制前入伍)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和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并由所在单位参照军队标准发放。 

  3.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七)退出再就业优待。 

  1.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2.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减免优惠等优待政策。 

  3.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应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 

  4.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5.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转制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制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消防员所在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1)获得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增发15%; 

  (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奖励的,由消防员所在单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6.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八)职业荣誉保障。 

  1.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对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具有消防救援特点的表彰奖励制度。重大节日和“119”消防宣传月期间,各级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救援队伍英模代表参加。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合同制消防文员家庭,按规定享有烈士家属的各种荣誉和待遇。 

  2.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对做出功绩的消防救援队伍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本人(配偶或父母)户籍在本市的消防救援人员获得记功以上表彰奖励时,由其本人(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走访报喜。 

  3.设立全市灭火救援奖励基金50万元,对在执勤灭火、抢险救援及各类比武竞赛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团体、个人给予奖励。 

  4.工会等群团组织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建立相应组织。 

  各有关部门出台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政策,要充分考虑到消防救援人员全天候执勤备战、高风险、高危害的职业特点,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举措参照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的实际举措,是增强广大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保持消防救援人员队伍有生力量和战斗力的重要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积极为消防救援人员享受优待政策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二)严格政策执行。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抓好优待政策落实,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广泛宣传政策,在我市范围内的公共服务场所对外办事窗口(如机场、车站、银行、公园、景点、医院等)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要加强对优待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规定,加强消防业务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保障。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各级有关各部门要主动作为,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结合本地、本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发展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的困难和问题。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            


    图文解读:《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