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6月6日印发的《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52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30日           

 

 

  

   

长治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长治市水上搜救应急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组织开展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救援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最大程度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长治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长治市行政区域内的除水域污染以外的各类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防应结合;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快速反应,协调联动。 

  2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长治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各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机构。 

  总 指 挥: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市外事办(台港澳办)、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长治银保监分局、长治军分区、武警长治支队、中国移动长治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治分公司、中国电信长治分公司等部门和企业的分管负责人。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总指挥可抽调相关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作为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 

  2.2市水上搜救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水上搜救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根据各有关部门职责,共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搜救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综合保障组、调查监测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等八个工作组。 

  3监测和预警 

  3.1信息监测与分析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可能引起自然灾害的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者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上交通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要建立体系,落实分工、职责,确定程序与方法。及时监测和分析相关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及时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监测信息,落实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和措施。 

  3.2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水上交通应急预警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 

  3.3预警发布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当出现可能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因素时,按照预警预防方式、方法和渠道报告市应急指挥部,经市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后,向相关部门和企业或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4警后预防 

  预警发布后,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预警的不同类别和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并随预警级别调整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影响。 

  3.5预警解除 

  水上交通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后,发布预警的指挥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和有关方面采取的措施,各项响应工作恢复常态。 

  4信息报告 

  4.1险情接收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后,水运企业、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警或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当详细了解并登记险情信息。险情信息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救助需求。 

  4.2信息核实与处理 

  4.2.1水运企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实,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 

  4.2.2根据接收和核实的险情信息,水运企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确定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是否位于长治市水域内。 

  与报警人、当事船舶所属企业等保持联系,进一步跟踪、收集有关信息,了解最新情况。 

  4.3险情信息 

  报告发生任何级别的险情,水运企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视情况通报相关单位。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先期处置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水运企业、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警或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迅速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超出应急能力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援助。 

  涉及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6响应行动 

  6.1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事件危害、紧急程度、应急处置需要等,市本级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各县、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级应急处置需要,自行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及相应措施。 

  6.1.1Ⅰ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具备以下条件中一项或几项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总指挥报告,启动Ⅰ级响应。 

  (1)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造成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5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 

  (3)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人员生命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故;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6.1.2Ⅱ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具备以下条件中一项或几项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副总指挥报告,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5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 

  (3)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6.1.3Ⅲ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具备以下条件中一项或几项的,值班人员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6.1.4Ⅳ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具备以下条件中一项或几项的,值班人员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启动IV级响应。 

  (1)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含失踪); 

  (2)危及1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6.2应急响应行动 

  6.2.1海事管理机构的行动在险情确认后,海事管理机构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并采取下列行动: 

  (1)根据总指挥指令,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程序,下达搜救任务; 

  (2)调集救助力量; 

  (3)通知有关部门参与救援; 

  (4)必要时,制定人员疏散转移计划,通知公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 

  (5)根据总指挥及副总指挥的指令,完成其他任务。险情确认后,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应当采取下列行动: 

  (1)按照确定的险情等级,全面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水上搜救方案,并根据险情变化作相应调整; 

  (2)根据事态发展组织开展险情评估,包括咨询专家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 

  (3)根据险情变化和最新评估结果调整险情等级,并根据险情等级,相应调整应急反应行动指挥的级别; 

  (4)指定现场指挥; 

  (5)负责搜救行动总体工作的指挥、决策,必要时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6.2.2现场指挥的行动 

  现场指挥到达现场后,应当采取下列行动: 

  (1)执行总指挥及副总指挥下达的指令,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2)根据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者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 

  (3)制定现场具体救助方案,报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意后实施,必要时可先行组织实施;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应急反应小组进行救助; 

  (5)组织和指挥事发现场或者附近的救援力量,为现场救助力量指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同时应当确保其安全; 

  (6)迅速组织现场伤员救治及转送工作; 

  (7)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确定现场联系方式,保持与总指挥或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8)指定专人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者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如有可能,使用拍照、录像等手段记录; 

  (9)如出现水域污染情况,应当组织做好取样、取证工作,并得到当事人确认; 

  (10)根据现场情况及其变化,提出增加或者减少救助力量的建议,对总指挥组织制定的应急救援方案提出参考意见或者建议,对结束或者继续搜救行动提出建议; 

  (11)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现场的善后处置。 

  6.3应急响应终止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建议,在应急响应行动达到以下效果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企业或向社会公布: 

  (1)险情解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者已控制,不再有扩大或者复发的可能; 

  (2)所有可能区域均已彻底搜寻,进一步搜寻不再有效; 

  (3)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水上搜救已获得成功或者紧急情况已不存在; 

  水上搜救终止后,现场指挥应当通知所有参与行动的救助力量结束应急响应,并核实人员伤亡情况、船舶损失情况、水域污染情况等。 

  6.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水上搜救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参与水上搜救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6.5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援行动中,搜救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告知遇险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自我应急防护措施。应当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措施,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搜救现场指挥部应当通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6.6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善后处理按下列分工进行: 

  (1)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救治获救伤病人员; 

  (2)获救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当地民政部门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 

  (3)遇难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当地民政部门负责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 

  7.2总结评估 

  水上搜救效果实行分级评估、逐级上报。 

  8应急保障 

  8.1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应保障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收集当地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水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搜救成员单位、社会救助力量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建立水上应急通讯录。 

  8.2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定期收集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参与水上搜救的应急设备、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分布情况等信息,登记造册,建立水上应急力量和搜救装备信息库。 

  各救助成员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水上搜救设备和人员,确保能够有效地实施搜救行动。 

  8.3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水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在应急反应行动时,为遇险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转移,以及应急人员、器材、物资的运送等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8.4医疗保障 

  组织本市有关医疗机构建立水上应急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确保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材能够紧急调用。 

  8.5治安保障 

  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水上应急反应行动的顺利进行。 

  8.6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资金。 

  8.7后勤保障 

  参加应急反应行动的救助力量所在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做好补给、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8.8应急人员安全保障 

  参加应急反应行动的应急人员,其所属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 

  8.9应急社会动员保障 

  需要动员其他社会力量协助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时,由市、县应急指挥部动员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志愿者和广大群众等力量协助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8.10宣传、培训与演练 

  8.10.1公众信息交流 

  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工作,使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 

  8.10.2培训 

  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应每年组织1—2次专业培训。 

  8.10.3演练 

  为提高水上搜救快速反应、应急指挥和协同作战能力,锻炼搜救队伍,提高搜救工作效率,海事管理机构每两年应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其他搜救机构每年应举行一次单项演练。 

  9奖励与责任追究 

  9.1奖励 

  对为水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市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省级水上搜救机构给予表扬、奖励。对在应急救援中牺牲、致伤、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9.2责任追究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说明 

  10.1.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10.1.2本预案数字表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10.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更新或者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1)水上搜救政策、法规调整或者修改; 

  (2)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预案存在缺陷; 

  (3)其他应当进行修改的情形。 

  10.4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图文解读:《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