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简述】

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和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申报对象】

用人单位、职工近亲属。

【申报条件】

1.完成工伤认定 ;

2.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3)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4)属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死亡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亲属生活有困难,申请领取5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3.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需满足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申报材料】

1.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山西省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承诺书》

(2)《认定工伤决定书》(通过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

(3)工伤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殓葬证、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材料之一)

(4)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书》;

(5)1—4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医学死亡证明。

(6)委托办理的提供本人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7)工伤职工近亲属共同指定的一个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需进行公证。

2.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山西省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承诺书》

(2)《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工伤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殓葬证、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材料之一);

(3)《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在校学生等);

(4)与工亡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

(6)孤儿、孤寡老人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7)供养亲属本人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服务渠道】

窗口办理: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窗口。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综合受理窗口接收申报材料,经办机构后台审核。

【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

0355-370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