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简述】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申请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

【申报对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申报条件】

1.完成工伤认定。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申领:

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 达到5-10级的工伤职工,或伤残等级达到1-4级,且经鉴定达到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工伤职工。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

(1)已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

(2)5-6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已暂停缴纳社会保险;

(3)7-10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已暂停缴纳社会保险。

4.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结算:

(1)已完成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

(2)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完成配置;

(3)协议机构已垫付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申报材料】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申领: (1)《山西省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承诺书》

(2)《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或《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通过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

(1)《山西省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承诺书》

(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证明上应体现出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由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辞去公职的批文;

(3)5-6级工伤职工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原件,并由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凭证。

3.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结算:

(1)《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或《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通过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

(2)《山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

(3)《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结论书》;

(4)《山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制作单》;

(5)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发票;

(6)辅助器具配置的其它证明材料。

【服务渠道】

窗口办理:参保关系所在地经办服务窗口;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综合受理窗口接收申报材料,经办机构后台审核。

【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

0355-370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