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简述】

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伤残职工或供养亲属出现规定的停止享受或恢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申请停发或续发待遇。

【申报对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

【申报条件】

1.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暂停申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1)伤残职工、供养亲属死亡(未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失踪;

(2)伤残职工及供养亲属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且无法联系到本人的;

(3)供养亲属被判刑收监的;

(4)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5)其他暂时丧失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资格的。

2.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终止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1) 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伤残职工死亡的;

(2) 供养亲属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①年满 18 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就业或参军的;

③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④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⑤死亡的;

⑥其他确认丧失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的。

3.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恢复申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宣告失踪情形消失;

(2)资格认证已通过;

(3)供养亲属刑满释放后仍符合领取资格的;

(4)其他符合恢复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的。

【申报材料】

1.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暂停申请:

(1)《山西省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暂停申报表》;

(2)不同情况请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失踪:司法部门宣判失踪的法律文书;

服刑:司法部门相关法律文书;

其他可证明暂时丧失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的资料。

2.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终止:

(1)《山西省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终止申报表》

(2)不同情况请分别提交以下材料(通过数据共享后能获取的无需提供):

死亡:医学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判决文书;

供养亲属收养:民政部门准发的《收养登记证》及户籍证明;

配偶再婚:民政部门准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供养亲属就业:合法生效的《劳动合同书》;

供养亲属参军:《入伍通知书》或其他参军的证明;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需提交职工养老金计算表;

(3)其他可证明丧失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的资料。

3.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恢复申请:

(1)《山西省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恢复申请表》;

(2)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宣告失踪情形消失:司法部门相关证明;

刑满释放后仍符合领取资格:司法部门相关证明;

其他可证明具备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资格的材料。

【服务渠道】

窗口办理: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综合受理窗口接收申报材料,经办机构后台审核。

【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

0355-370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