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简述】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就业)需要或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到期,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需要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由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配置或更换申请。
【申报对象】
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
【申报条件】
1.完成工伤认定;
2.已取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结论书》;
3.更换辅助器具的,需原配置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
4.工伤职工在参保省外居住(工作)半年(含)及以上,同时符合参保地异地辅助器具配置要求;
5.因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限于医疗技术和设备,不能对工伤职工进行配置,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意见(申请异地配置)。
【申报材料】
1.《山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结论书》。
3.异地配置,提供以下材料或常驻地工作佐证材料:
(1)《工伤保险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直接结算备案表》
(2)异地长期居住佐证材料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
(3)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
【服务渠道】
窗口办理: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窗口。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综合受理窗口接收申报材料,经办机构后台审核。
【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
0355-37018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