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市农业执法队在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践行“执法为民 服务三农”理念,建立执法工作矩阵,实行挂图作战,全年开展了“护奥运保春耕”专项行动、“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晋剑护农”行动等专项执法行动,共办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436件,罚没款总额达98.1万元,办案数量全省第一;获评省级优秀案卷10卷,案卷质量全省第一。查办的魏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农药案、李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农药案两起案例入选2022年山西省农业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快速打击坑农害农“农资忽悠团”3个,联合公安机关捣毁制售假农药窝点2个,集中销毁假劣农资2.5吨,强力震慑了全市农业农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制度,现将2022年长治市农业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长治市某农资经销部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2年9月,长治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对2022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不合格样品依法查处的通知》(晋农办种业发〔2022〕182号),反映2022年4月省农业农村厅在长治市某农资经销部抽检标称“金育299”的玉米种子样品不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8日从辽宁省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玉米品种“金育299”种子40袋(4299粒/袋),销售前未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且未能提供进货物流信息。截止抽检已售出8袋,售价60元/袋。抽检2袋。抽检后,因提出质量问题,退回生产厂家30袋。核定货值金额2400元,违法所得480元。涉案种子样品差异位点数5个,按照《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1432—2014)相关规定判定为不同品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之规定,涉案种子认定为假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山西某种业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
2022年4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山西某种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摆放有大豆种子“开豆18”共计32袋,包装和标签上未标注国家或山西省的品种审定证号或引种备案号。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20日从沈阳市某种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大豆种子共计32袋进行销售,该大豆种子的审定编号为“辽审豆〔2017〕001”,适宜生态区域不包括山西省长治市,截至检查发现未销售,不存在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大豆种子,并处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屯留区魏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农药案
2022年6月,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法人员在屯留区李高乡东酪余村某养殖有限公司院内发现有非法制造、储存危险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经询问工人得知该场地正在生产农药,立即通知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核查,通过现场存放的大量用于生产农药的原材料和“农药乐果合成工艺手册”初步判定该场地正在生产农药“乐果”,该场所负责人魏某已经潜逃,现场工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等相关资质证照。经立案查明,执法人员当场对现场疑似农药成品“白色粉末”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农药“溴虫腈”含量96.9%,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涉案农药产品按照假农药处理,经调查现场发现的一吨疑似农药成品,货值金额16万元,现场发现甘氨酸、氧化钙、三氟乙酸等17种化学原材料共计95吨。由于案情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农药罪,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四、李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农药案
2021年12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长治市某酒店进行讲课宣传销售肥料产品,疑似“农资忽悠团”。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李某以购买肥料产品捆绑赠送的名义,向农民群众赠送标称“海藻·鱼胶”的产品,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现场清点共4620袋。经立案查处,上述产品标注具有预防、控制危害农业病虫害的功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属于农药范畴,按照农药管理,但该产品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使用法律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4〕46号)”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以赠送、奖励、捆绑销售等名义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农药的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二)项,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农药产品4620袋,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烟台某农业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案
2022年2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外地农资销售人员在屯留区某饭店以“农业培训会”的名义销售肥料产品,疑似“农资忽悠团”,屯留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核查发现活动已结束。执法人员联系麟绛街道派出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通过走访和摸排蹲点,在屯留区余吾镇莲村某回收有限公司院内发现所销售的标称为“速补110”的水溶功能先锋肥料153袋,该肥料产品包装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和生产日期。经立案调查,2月16日,当事人将涉案肥料9吨,每吨25袋,共225袋存放于屯留区余吾镇莲村村东某回收有限公司院内,并以举办所谓“农业培训会”的名义销售,该肥料产品未取得肥料登记证,至案发共销售肥料72袋,每袋128元,违法所得9216元。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216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18432元的行政处罚。
六、壶关县某兽药有限公司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2年3月,壶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壶关县某兽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鱼腥草注射液”、“替米考星注射液”等 15种兽药在售,共计55盒。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无法提供。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2日从某兽药直营店购进涉案兽药15种兽药,共计58盒,其中“缩宫素”减少2盒,“复方磺胺”减少1盒,用于自家猪场(壶关县某养殖场),剩余55盒,无销售收入,根据涉案兽药的销售价格,确定货值金额为771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壶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兽药,并处货值金额2.1倍罚款1619元的行政处罚。
七、长子县某畜禽服务部经营假兽药案
2022年3月,长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长子县某畜禽服务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门店销售有标称“禽乐®特效鸡虱净”的产品,标签标注“适应症:用于驱杀鸡和种鸡身上的虱、螨、蚤、蚊、蝇等体外寄生虫,并能柔顺和清洁家禽羽毛。该产品标签未标注兽药批准文号等信息。经立案查明,2022年3月7日,当事人从长治某兽药公司购进涉案“禽乐®特效鸡虱净”2件,每件60瓶,供货商赠送5瓶,共计125瓶。3月13日销售5瓶,销售价格6元/瓶,销售收入共计30元,剩余120瓶,其货值金额为750元。该兽药产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假兽药处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长子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产品和违法所得30元,并处货值金额2.1倍罚款1575元的行政处罚。
八、平顺县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生猪案
2022年6月,平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运输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生猪。执法人员迅速赶往现场核查,在平顺县王庄高速口发现一辆运输生猪的货车,载有生猪93头,货主齐某不能提供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车司机霍某提供了运输车辆的备案手续。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齐某从平顺县某种养有限公司以每千克13.6元的单价购进生猪93头,货值金额145452元,准备销售往黎城县某生猪屠宰有限公司进行屠宰,未依法进行检疫,被发现后货主申请了补检,当地官方兽医开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批生猪承运人霍某和平顺县某种养有限公司运输、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生猪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平顺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货值金额30%罚款43635.6元的行政处罚。
九、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进入本省的动物产品案
2022年1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进货台账上发现一批从外省购进的驴肉产品,通过查验该批动物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发现未加盖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专用章。经立案查明,2022年1月11日,当事人从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某屠宰点购进1600公斤驴肉产品,经官方兽医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运输车辆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进入本省。依据《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刘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2年3月,沁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沁源县沁河镇沁河河道进行渔政执法检查,发现刘某在河道中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刘某于3月2日在沁河河道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渔获物6.9千克。事发水域为沁源县沁河河道,沁河为黄河一级支流,事发时间和水域不属于禁渔期和禁渔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沁源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鱼工具和渔获物,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