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主体 随机抽查
类别
1 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四十六条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公布,农业部令第50号)
1.种子经营资质;
2.种子质量;
3.标签与包装规范情况;
4.种子购销台账;
5.种子经营许可证;
6.种子经营备案情况;
现场检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企业 抽查比例不低于5% 1次/年 农垦与种业管理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一般检查事项
2 对省内登记的肥料产品的监督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1.肥料经营资质
2.肥料产品质量
3.肥料登记证
4.肥料标签与包装规范情况
5.肥料购销台账
现场检查 肥料产品生产经营者、企业 抽查比例不低于5% 1次/年 种植业管理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一般检查事项
3 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监督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等

1.农药经营单位资质;
2.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农产品质量;
3.农药经营许可证;
4.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5.农药经营备案情况;
6.农药产品包装标签或产品说明书等。
现场检查 农药生产经营者、企业,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抽查比例不低于5% 1次/年 种植业管理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一般检查事项
4 兽药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 第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兽药质量
2.兽药购销台账
3.兽药保管制度的情况
4.应当具备的经营条件
5.兽药经营许可证
6.兽药经营备案情况
现场检查 兽药生产经营者、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抽查比例不低于5% 1次/年 畜牧兽医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一般检查事项
5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1.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标准
2.饲料、饲料添加剂购销台账
3.标签与包装规范情况
4.产品留样记录等
现场检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者、企业 抽查比例不低于5%, 1次/年 畜牧兽医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一般检查事项
6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2016年农业部进行部分修改)第二十八条
 
1.《动物诊疗许可证》,职业兽医师配备情况;
2.诊疗室、药房与相关诊疗设施设备等情况;
3.病历、处方记录情况;
4.兽药管理使用情况;
5.诊疗废弃物处理与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 抽查比例不低于5%, 1次/年 畜牧兽医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一般检查事项
7 种畜禽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种畜禽养殖档案;
3.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
4.种畜禽经营购销台账;
5.推广畜禽品种情况;
6.销售种畜禽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检疫合格证明等。
现场检查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抽查比例不低于5%, 1次/年 农垦与种业管理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一般检查事项
8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 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1.《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2.在捕捉作业以前,必须向捕捉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用于人工繁育的水生野生动物来源;
4.建立人工繁育物种档案和统计制度;
5.定期向审批机关报告水生野生动物的生长、繁殖、死亡等情况;
6.人工繁育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用途;
7.建立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档案;
8.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和含水生野生动物成分产品中物种原料的来源清楚;
9.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是合法取得;
10.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11.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量充足,适宜出口;
12.符合我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规定;
13.进口的目的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
14.具备所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活体生存必需的养护设施和技术条件;
15.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活体不会对我国生态平衡造成不利影响或产生破坏作用;
16.经批准捕捉、人工繁育以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进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现场检查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抽查比例不低于5%, 1次/年 渔业渔政管理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一般检查事项
9 对渔业活动的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
1.水产养殖生产、用药、销售三项记录;
2.《水域滩涂养殖证》;
3.消防设备、安全警示标识;                                                4.饲料、兽药是否合规。
现场检查 渔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水产养殖户 20% 1次/年 渔业渔政管理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一般检查事项
10 对农用薄膜使用和回收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二款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对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进行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农用薄膜使用主体 约3 1次/年 科技教育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一般检查事项
11 对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第四款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开具、收取、保存等。 现场检查 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主体 约15 1次/年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一般检查事项
12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1.实验室备案情况;
2.防护、消毒、灭菌等设施设备情况;
3.人员培训情况;
4.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5.实验记录、档案等情况;
6、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情况。
现场检查 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30% 1次/年 畜牧兽医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一般检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