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长治市民政局各科室和各局属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办公室具体组织,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科室和各管理部工作实绩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范围包括:
1.各科室; 2.各局属单位;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
1、结合各科室(各局属单位)实际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计划,逐项分解各项工作任务,责任人落实。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
3、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时按要求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建设;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考核和评议制度等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3.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主要是信息报送及发布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便民程度;
7. 公开各科室(各局属单位)的便民措施、工作制度、违纪违诺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
8.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的公开和执行情况;
9.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制度的公开情况;
10.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11.责任追究情况。制定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12.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13.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各科室、各局属单位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平时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进行。承担考核任务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单项打分;年底,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部门工作总结及社会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被考核各部门或个人就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小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各部门或个人进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确定考核等级档次,结合年终考核一并进行;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评定为较差的,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减少该各部门年度考核中优秀和奖励人员指标。
第十条 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凡出现下列情况,按规定评分:
1.未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每缺一项扣5分;
2.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3.受理和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4.对上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予以落实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
5.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10分;
6.对收到的(包括转办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对待、不及时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5分;
7.对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8.信息被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采纳一条加3分,被国家或省级部门采用加8分。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成员由本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三)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四)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五)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定。
第四章 考核标准和档次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为: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评定分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三个档次。考核结果按照得分多少排序。原则上按参评单位总数的十分之一为先进单位。所有被考核单位得分在65分以上的(含65分)为达标单位,65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档次评定先由考核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被考核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考核小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取消被考核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被考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治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