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养老机构等级管理,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关于首批五、四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的通报》(晋民函〔2023〕165号)以及《山西省民政厅关于第二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的通报》(晋民函〔2025〕118号),现对2023-2025年度已完成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予以集中公示(名单附后)。本公示内的评定结果为唯一有效依据,除本公示列明机构外,以往各年度、各批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全部作废,不再具备任何效力,未列入本公示的机构,不得以任何既往等级对外宣传。
附件:长治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汇总


长治市民政局
2026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