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
现将《长治市区划地名界线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治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13日
长治市区划地名界线管理工作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长治市区划地名界线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长治市民政局应按照本制度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区划地名界线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第三条 区划地名界线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治导向,坚持客观真实,坚持规范有序原则,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区划地名界线管理工作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确保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区划地名界线管理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区划地名界线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区划地名界线管理工作重大部署情况;
(二)市级区划地名界线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修订主要情况;
(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更名方案;
(四)乡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
(五)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变更;
(六)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
(七)区划地名界线管理工作重大舆情、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八)民政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应报告的其他区划地名界线管理工作;
(九)跨部门工作中需要市委、市政府统筹协调推进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民政局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六条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区划地名界线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对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区划地名界线管理工作事项,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七条 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八条 敏感、涉密的区划地名界线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审定之日起执行
附件:需要向市委报告的具体事项清单
需要向市委报告的具体事项清单
需向市委汇报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区划地名界线管理工作重大部署情况;
(二)市级区划地名界线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修订主要情况;
(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更名方案;
(四)乡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
(五)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变更;
(六)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
(七)区划地名界线管理工作重大舆情、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八)民政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应报告的其他区划地名界线管理工作;
(九)跨部门工作中需要市委、市政府统筹协调推进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