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社会团体的登记备案事项、活动情况,包括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年检、变更登记,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等情况。
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备案事项、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内部管理等方面,检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条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慈善组织的登记备案事项、慈善活动开展、捐赠款物管理、信息公开、内部治理等情况,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作,提高慈善公信力。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第九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