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
随着社会救助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做出进一步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新审批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住房救助等社会救助和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对象,实行“逢进必核”,全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已享受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的救助对象进行定期复核,也要通过信息核对平台逐一核对,进一步加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
对于一、二级重度残疾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员(直接排除对象除外),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发现问题的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核查家庭收入,符合低保和临时救助条件的,按乡镇(街道)100%县区民政局30%比例入户核查后,分别纳入低保和临时救助范围。对于支出型重病家庭,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发现问题的,按“事后救助”原则,当事人在核对事项发生后患病的,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核查家庭收入,符合低保、特困和临时救助条件的,按乡镇(街道)100%县区民政局30%比例入户核查后,分别纳入低保、特困和临时救助范围。核对发现问题具体事项,由县区结合实际制定。
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发现问题的非重残和非支出型申请对象,名下有开办企业、拥有车辆、2套以上住房等,经核实确非本人所有或实际报废的,需履行过户或注销手续后,方可重新申报低保、特困及临时救助。其中,过户到赡抚(扶)养人家庭成员(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不予受理低保、特困人员供养。
二、申请对象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
1、低保对象收入核定程序
核定低保对象收入,首先进行直接排除,然后依次程序为直接纳入—积分评估—量化收入。
直接排除适用于家庭收入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具体是:
申请对象有两套以上住房的;申请对象购买汽车的(残疾人用于助力的2万元以下电动车除外);申请对象有工商注册10万元以上经营活动的;赡抚(扶)养人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收入丰厚企业工作或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购买商品房或7万元以上汽车,同时申请对象身体健康无重大支出的;家庭成员(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中有吸毒的;本人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本人正在军队服现役的义务兵;本人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其中,赡抚(扶)养人有7万元以下营运车辆的,按当地市场平均收益核算收入并按规定标准计入赡抚养费。住房类别、经营活动、丰厚企业、汽车界定范围和认定程序等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
2、住房套数的认定
对申请家庭成员单独或共同拥有的房产,计入家庭的住房套数;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与非家庭成员的共有住房,该住房被申请人非家庭成员居住的,不计入住房套数。其中,购买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行低保渐退制度,可保留6-12个月低保待遇。
申请家庭有2套以上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视作住房套数未超过认定标准。
住房类别范围,由县区结合实际确定。
3、拆迁等补偿费的认定
拆迁收入界定。对于申请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迁),其获得的原住房征收(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购房前计入家庭收入;购买住房后,扣除购房款余额计入家庭收入。
补偿费的计算。对于拆迁、征地、意外伤害、解除劳动关系、安置等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和安置费,如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其他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对象在核定收入时,要在其所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和安置费中,扣除其从解除劳动关系至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其他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拆迁、征地、意外伤害、解除劳动关系、安置等获得补偿款或安置款按规定折扣后的结余部分,按家庭人口和低保标准,计算分摊月份,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或因病、因灾等情况将补偿金或安置费提前用完的,一次性补偿金和安置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重残人员单人户申报低保
具有一、二级残疾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无稳定职业的成年重残人员(直接排除对象除外),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未发现问题的,单人单户直接纳入低保范围。其中,农村低保的补助水平档次各县区可根据残疾等级、赡抚(扶)养人人数等情况制定,原则上不低于全县(区)平均补助水平。
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病(省定26类重特大疾病)患者,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未发现问题的,参照重残单人户直接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四、户籍状况、户居分离等问题处理
随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非农业户籍改为居民户籍的,按其户籍所在地为城镇或农村,分别申报城市和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
持有我市户籍,户籍地与居住地分离的,为便于入户,利于群众监督,统一到连续三个月以上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申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
乡镇(街道)和县区民政局通过群众反映、信访和主动发现等发现确属困难,但由于多种原因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申请对象,乡镇(街道)和县区民政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县乡两级均100%入户调查,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条件的,集体研究审核审批后纳入救助范围。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规定
1、按人供养原则。特困人员供养以申请人为单位受理申请并实施供养。家庭成员都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分别单人单户提交申请并分别审批、发放。同时符合特困供养和孤儿救助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其中一项政策。
2、不计算收入范围。特困人员供养不计入收入的范围,参照城乡低保不计入收入的范围执行。
3、事实无赡抚(扶)养人的规定。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对象,其赡抚(扶)养人中每人都符合死亡或失踪、重残、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事实无赡抚(扶)养人。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赡抚(扶)养责任6个月以上。具体认定标准、流程由县区结合实际制定。
4、档案管理。特困人员供养的档案存放、时限等依据《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2〕220号)有关规定执行。
5、分类复核。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实行按年度分类复核。对于2016年10月前的原农村五保对象,要简化复核程序,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无问题的此类健在人员,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对于2016年11月后的原农村五保对象和新审批特困供养人员,要严格按照特困人员认定标准进行复核并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6、发放要求。特困供养金按季度发放,须在每季初10日前完成。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和市县(区)两级集中供养机构运行(补助)经费,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特困人员的个人账户,照料护理费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直接拨付到护理人的个人账户。按协议由村委实施监护的,护理费直接拨付到村委集体户。
六、临时救助相关规定
1、细化对象类别。根据困难情形,要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支出型主要为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急难型主要为因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受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以及非支出型其他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和急难型的救助范围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
2、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救助,可根据急难情形,简化民主评议、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对于市县两级支出型救助,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操作,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核实生活必需支出情况;明确乡级救助范围、标准,简化乡级救助程序,具体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
七、建立村(居)委社会救助家访和月报制度
各县区要建立社会救助家访和月报制度,准确、及时掌握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情况。村(居)委会干部要经常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家访,关心其日常生活,掌握其家庭成员就业、收入变化、出行、消费等情况,重点关注因病、因学致贫的家庭,每月20日前向乡镇(街道) 民政服务中心报告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就业、收入、大额消费、受灾、大病、丧葬等动态情况。乡镇(街道)民政服务中心要对村(居)委上报的情况及时进行核查,于每月月底前报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根据动态情况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使用“最低生活保信息系统”加强对救助对象信息管理。
八、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使用与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是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效率,提升救助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环节的重要内容。乡镇(街道)和县区民政局分别按规定程序完成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新审批、复核、终止等纸质资料审核审批,并即时录入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后,审核审批程序方为结束。县区要定期进行系统使用培训,使每一名业务经办人员都能熟练运用系统。对新增和退出人员要即时在系统内进行相关操作,确保系统数据与线下数据完全一致。
九、诚信行为有关规定
1、诚信激励。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因家庭经济状况改善而主动申报退出的,可视情保留3-6个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对退出后仍属于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及扶贫开发对象的,应针对其实际困难和不同需求,按照有关政策分别转办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住房保障、教育资助、扶贫开发等相应扶助,并引导社会力量给予关爱帮扶。
2、失信惩戒。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扰乱工作秩序,妨碍管理机构正常办公,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不予受理社会救助申报。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救助(申请)家庭有虚报、隐瞒、转移资产等不诚信行为,情节恶劣的,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第649号国务院令的规定结合实际酌情处冒领金额1-3倍的罚款。
各县区要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或规定。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负责解释。此前文件精神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长治市民政局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