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民政局、医疗保障局、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健全我市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按照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长治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长治市民政局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长治市乡村振兴局   长治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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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未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范围的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工作。市医保、乡村振兴、残联负责相关专项救助与低保边缘家庭制度衔接工作。

第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低保边缘家庭的资格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协助做好动态管理。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政策宣传、入户调查、走访发现、认定公示及资料收集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低保边缘家庭相应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基本要件。

持有我省户籍在我市长期居住(连续3个月以上),或我市户籍在市外其他城市居住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城市户籍申请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农村户籍申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随户籍制度改革城乡户籍改为居民户籍的,按其居住地为城镇或农村,分别申城市农村低保边缘家庭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正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所内服刑、公安部门认定吸毒及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四)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宣告失踪人员;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员;

(二)诊断为卫生健康等部门认定重特大病种的重病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生活无着的社区矫正人员以及强戒所外就医、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状况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具体量化收入标准、不计收入范围、刚性支出豁免、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等参照低保家庭收入相关规定执行。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不计算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支出型”低保边缘家庭,指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边缘家庭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

第十四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参照低保财产规定范围及豁免财产范围执行。

认定低保边缘家庭,只认定家庭成员名下财产,赡养(抚养、扶养)人名下财产不予认定。

因病因学“支出型”家庭,按“事后救助”原则,购置相关财产在当事人患病或就学之前的,该财产予以豁免。

第十五条 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不含“支出型”家庭):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36个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之和的;

(二)拥有或承租两套及以上住房或商业用房的;

(三)拥有非生产经营用机动车(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和船舶,购买价值超过36个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之和的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出借身份证进行企业登记注册、购买房屋、购买车辆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等相关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的,按本人所拥有财产认定。确系客观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或注销的,由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不认定为本人财产。

第十六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可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后可简化程序,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复核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进行,且应适应社会救助综合改革的趋势和要求。

第十八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长期居住地(连续3个月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签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愿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取消可通过信息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的申请证明。实施线上申请受理的县区,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应主动告知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 市户籍在市外其他城市居住的,在户籍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户籍地县区民政部门信函申报人实际居住地县区民政部门,委托其协助完成入户及经济状况核查工作。

户籍所在地和长期居住地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不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第二十三条 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纳入低保边缘家庭的,应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公示结束后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对没有争议的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公示、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提出确认意见。对公示有异议或投诉举报的,要及时进行入户核查。予以确认的,应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天,不予确认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遇有重大异议等特殊情况,审核确认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四章 部门衔接

第二十七条 市县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综合协调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低保边缘家庭与其它低收入人口待遇的衔接,做好转介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救助。

县级民政、医保、乡村振兴、残联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健全部门间信息交换渠道,建立部门定期数据核对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完善数据互通流程,通过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困难人员进行排查,努力实现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常态化

残联衔接:县区残联每季度初将残疾人证注销、更换、新增情况报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每季度末将新增低保边缘家庭名单报县区残联。确保重残单人户救助、临时救助和“扶残助学圆梦工程”等救助项目落实。

医保衔接:每月10日前各县区民政局将上月新增和退出的低保边缘家庭名单报同级医保经办机构确保信息及时、完整、准确,相关人员自民政部门确认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将新增医保动态监测预警对象报县区民政局,确保符合条件的“支出型”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县级医保、民政、乡村振兴要积极落实本部门管理对象的参保动员主体责任,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驻村干部等合力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工作。

乡村振兴衔接:县区乡村振兴局每月初将新识别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监测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名单报县区民政局,确保全部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暂缓或者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的;

(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四)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五)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县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应加快推进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推广应用,逐步取消线下纸质审核确认档案,实现线上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的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已开展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民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治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