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处罚
1、执法范围
依法开展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方面的行政处罚。
2、事项代码
1400-B-03000-140400——1400-B-03700-140400
1400-B-18200-140400——1400-B-18400-140400
3、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4、实施对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
5、执法主体和具体承办机构
执法主体:市交通运输局
具体承办机构:长治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6、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7、行政执法流程图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处罚类(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处罚)。
8、救济渠道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诉、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9、服务监督电话
服务电话:0355——2032175
监督电话:0355——2032175
二、路政处罚服务指南
1、执法范围
依法开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路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
2、事项代码
1400-B-00100-140400至1400-B-002900-140400
3、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4、实施对象
法人或个人
5、执法主体和具体承办机构
执法主体:长治市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长治市交通运输局路政支队
6、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7、行政执法流程图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处罚类(路政处罚)。
8、救济渠道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三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9、服务监督电话
服务电话:0355-2058132
监督电话:0355-2058132
三、运政处罚服务指南
1、执法范围
依法开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1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方面的行政处罚。
2、事项代码
1400-B-03900-140400至1400-B-18100-140400
3、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4、实施对象
法人或个人
5、执法主体和具体承办机构
执法主体:长治市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6、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1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7、行政执法流程图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处罚类(道路运输类处罚)。
8、救济渠道
1、行政处罚《违法行为通知书》下达后三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如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9、服务监督电话
服务电话:0355-3368529
监督电话:0355-2031778
投诉电话:0355-2031778
四、海事/水路运输行政处罚
1、执法范围
依法开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水路运输方面的行政处罚。
2、事项代码
1400-B-14800-140400——1400-B-15800-140400
3、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4、实施对象
公民、企业
5、执法主体和具体承办机构
执法主体:长治市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长治市地方海事局、长治市航运管理局
6、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7、行政执法流程图
见行政处罚流程图——海事/水运处罚
8、救济渠道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着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9、服务监督电话
服务电话:0355-2090353
监督电话:0355-2090353
五、城市客运违法处罚服务指南
1.处罚范围
依法开展不符合《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城市客运方面的行政处罚。
2.事项名称和代码
城市公共客运、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政处罚
代码:
1400-B-11000-140400至1400-B-14700-140400
1400-B-15900-140400至1400-B-17200-140400
3.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4.实施对象
公民、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
5.执法主体和具体承办机构
执法主体:长治市交通运输局、长治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6.处罚依据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7.处罚标准:
(一)、对违反《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的行为,分别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做出行政处罚。
(二)、对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依据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做出行政处罚。
(三)、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依据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责令改正并做出行政处罚。
(四)、对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分别依据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责令改正并做出行政处罚。
8.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存档。
9.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行政处罚前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服务监督电话
服务电话:0355--6055097
监督电话:0355--60550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