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山西兴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国电沁源太岳山25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一期10万千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其它相关验收材料收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我局于2015年6月11日组织沁源县环保局、相关专家对工程环保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国电沁源太岳山25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一期10万千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市环境监察支队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意见及沁源县环保局出具的同意项目竣工验收的意见,经研究,现提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如下:
一、国电沁源太岳山25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一期10万千瓦)位于长治市沁源县,包括沁源县的王陶乡、韩洪乡、郭道镇和王和镇,多集中于王陶乡境内。一期工程建成66台单机容量为1500kW、轮毂高度65m的UP77-1500和UP82-1500型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10万千瓦。风电场年上网发电量为192522.4MWh,年均单机等效满负荷运行小时数为1933h。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新能[2012]43号文同意本项目开展前期工作。2012年8月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编制完成了《国电沁源太岳山25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012年10月16日山西省环保厅以晋环函[2012]2055号文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进行了批复,2014年5月23日长治市环境保护局以长环函[2014]167号文同意项目一期工程进行试生产。
二、工程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过程中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要求采取了相应的环保措施。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交的验收调查报告结果表明,各项污染物排放可达到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市环境监察支队提出的整改意见已落实。工程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原则同意该工程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意工程正式投运。
三、你公司要进一步加强植被恢复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确保本项目造成的生态破坏得到有效控制和及时恢复。
四、我局委托长治市环境监察支队、沁源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竣工验收后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长治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