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利用尾气年产18万吨合成氨及30万吨尿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其它相关验收材料收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我局于2015年11月17日组织屯留县环保局、相关专家对工程环保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利用尾气年产18万吨合成氨及30万吨尿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长治市环境监测站编制)、市环境监察支队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意见及屯留县环保局出具的同意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经研究,现提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如下:
一、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利用尾气年产18万吨合成氨及30万吨尿素项目位于长治市屯留县余吾镇东部,该公司煤基合成油示范工程南侧,拟利用合成油项目中富余的氢气、高纯氮气及大量的CO2尾气,建设年产18万吨合成氨、30万吨尿素工程,其中氨合成选用三床换热式轴径向节能型工艺,尿素合成采用CO2气提法。2007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编制完成《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利用尾气年产18万吨合成氨30万吨尿素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山西省环境保护局于2007年6月13日以晋环函[2007]316号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了批复,山西省环保厅于2010年6月12日以晋环函[2010]501号对该项目进行了试生产批复。项目实际总投资3385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10万元,占总投资的2.98%。
二、工程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过程中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要求采取了相应的环保措施。长治市环境监测站提交的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监测结果表明,各项污染物排放可满足环境保护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市环境监察支队提出的整改意见已落实。工程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原则同意该工程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意工程正式投运。
三、我局委托长治市环境监察支队、屯留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竣工验收后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长治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30日
